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510號
TCHM,109,聲,510,2020031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雨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雨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雨庭前犯違反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06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