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22號
TCHM,109,聲,422,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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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文明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
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文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文明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8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勝
法 官 賴妙雲
法 官 姚勳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肇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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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