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清貴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建欣
選任辯護人 陳介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109 年度上訴
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清貴、李建欣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肆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許清貴、李建欣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 於中華民國109 年1 月16日執行羈押,至109 年4 月15日, 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中華民國109 年4 月16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卉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