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5號上 訴 人 束崇政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被上訴人 張永光 訴訟代理人 鄭華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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