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嚴琇薰
被 上訴人 吳俊賢律師即被繼承人朱潘銀香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編號11遺產內容欄所示「碩邦科技」之記載,應更正為「頎邦科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