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8年度,372號
TPHV,108,家上,372,2020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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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上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明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09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准兩造離婚。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82年11月27日結婚,並育有兩名子 女(均已成年),婚後兩造因個性不合,經常為家庭生活, 習慣等問題爭吵,嗣於104年4月18日兩造協議分居,期間又 為子女教育問題再起爭執,鮮少往來,兩造均無維持婚姻之 意願,顯屬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等情。爰依民法第1052條 第2項之規定,求為准兩造離婚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伊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上訴聲明:如主文 所示。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婚後由伊父親出資購買房屋供兩造居住 外,且持續為經濟上之資助,然上訴人卻在外炫富,要求伊 節儉生活,令人心酸;另上訴人之雙親對伊諸多傳統且不合 理之要求,上訴人從未挺身為伊解圍,亦未有任何體諒或安 慰之行為,致伊身心俱疲;又兩造因習慣不同,於104年4月 18日協議分居,各自選擇不同環境居住,仍維持每年協同兩 名子女出國旅遊之關係,分居後兩造較少爭吵,關係亦較之 前為和諧,上訴人突然訴請離婚,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於本院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查,兩造於82年11月27日結婚,並育有兩名子女(均已成年 );於104年4月18日協議分居,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等情, 有卷附戶籍謄本、分居協議書可憑(見家調卷第17至18頁、 原審卷第8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47頁), 堪信為真。  
四、本件應審究為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 ,是否有據?茲論述如下:
㈠、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如無過失或過失程度較輕或其程度相當,自均得 請求離婚,此觀同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而夫妻之所以謂為 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 為基,情愛相隨。苟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 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 ,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若謂該 婚姻猶未發生破綻,其夫妻關係仍可維持,據以排斥無過失 或過失程度較輕或其程度相當之一方訴請離婚,即悖於夫妻 之道,顯與經驗法則有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 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觀諸卷附被上訴人於分居前,先後寫給上訴人數件書信中 提及:「..我耐痛毅力算強的,沒有很不舒服我是不會說 的, 當然也不願意說,即使想看醫生,可是聽到你的語 氣與態度『誰教你..』『去看醫生啦』一付『批判』、『不耐煩』 、『活該』的語氣,就覺得算了吧!就讓它繼續嚴重下去吧 。...試探的再提,一樣是被打槍,不是關心,讓人真的 很失望。...很想得到真心的關懷,可是得到的卻是無情 的批判,身體不舒服,難道是大家想要的嗎?為什麼你對 我們這麼殘忍,從不會在我們不舒服的時候『溫柔的關心 一下』,而不是耍嘴皮子『批判我們』火上加油。...」(見 原審卷第25頁);「早就提醒過你是你,我是我,受夠你 們了,你要和你家人怎樣,那是你的事,『別把我扯進去』 ,我痛恨老把我的事拿出來講,如你想吵架、離婚另當別 論,那就盡量....早日各自解脫,否則別把家務事拿出來 公諸於世,自己不禁口,幹嘛老是把所有的事、所有的錯 ,永遠歸在不能進廚房?難道家裡沒有廚房的人,就活該 、等著被截肢、洗腎別活了嗎?什麼錯都在我,不煮給你 吃,不能進廚房,我有這麼了不起嗎?你有這麼聽話的話 ,那就別養魚、種花,幹麼偷偷跑去水族館買魚、花市買 花,我沒煮,外面不買,不能吃嗎?為什麼你所有的事, 都歸咎到我身上,...這就是你看到,為什麼為何愈來愈 討厭你及你家人,...為何你們永遠都是對的,都是別人 錯?」(見原審卷第26頁);「我今天這種相"近"如"冰" 的感覺,相信大家都都不願意,但導火線固然是你媽,更 重要的卻是你的態度,為什麼你們林家有什麼事,你就馬 上去,..可是對你身邊最親的老婆卻是永遠好是應該,得 不到讚美就算了,只要有一點不好,就到處找人抱怨,沒 聽過家醜不外揚嗎?....愛買什麼、想作什麼似乎想到就 去作,根本不會考慮別人,讓你們林家人以為你有多辛苦



、多拼命,捨不得你累,打電話幾乎都在睡覺,到底吵到 的是誰,....到底誰才是比較累的人,我這無辜的苦命人 ,付出這麼多,如果你能相挺,也就值得、算了。可惜你 只想到你自己,做好理所當然,只要一件事廚房不如你意 ,就昭告全世界。....在被你媽冤枉糟蹋時,不但任憑我 受侮辱,你話都不敢講,事後跟你說的結果,卻反而在幫 你說,變成我無理取鬧,...不是幫我解釋,讓他們知道 我受委屈,當然無法釋懷。....既然做好自己還可得到別 人好處、可憐,幹嘛做 那麼多,傷那麼多腦筋,我就學 只作我想作的事就好,其他煩人錢的事,提款卡你自己處 理,不干我的事,..不會再像以前靠著我爸媽..用之不竭 ,從不會感恩珍惜,..現在有困難你自己想辦法,...以 後我們吳家的事,我自己處理,我爸忌日我也不想告訴你 ,因為心早已被你傷死了,實在無法在大家面前和你一起 還裝笑臉,....,你們林家如果有飯局,尤其是要和傷我 最深的人一起吃飯,對不起,吃不下,所以我一定不會去 ,你要讓我們關係更糟,還是情況改善,就看你怎麼去做 ,...此後家裡經濟問題要怎麼分擔處理,想好再告訴我 ,不然跟我無關,你的支出我的支出各自處理。」(見原 審卷第27至28頁);「在你抱怨別人講話的語氣為什麼要 這樣時,你自己又可曾想想別人為什麼會這樣,老是喜歡 故意唱反調,火上加油,自己做錯時,只會說有嗎?... 自己喜歡的,別人就一定要接受,強迫中獎,別人喜歡, 你不喜歡叫強迫你,為什麼別人就必須如此呢?從結婚以 來,我不喜歡狗,強迫別人讓你養,而不是你放棄!我不 想養魚,趁月子偷偷摸摸訂了大魚缸,花好幾千元買錦鯉 ,強迫我不得不接受,現在結局如何?淪落在桃園寄人籬 下,沒人管,接著養小白兔,..我又是被迫接受,又是小 鳥、鸚鵡,一次又一次強迫我接受,雖約法三章,可是你 有做到嗎?...好幾次又是偷偷趁不在又買了,越買越多 ,越養越多,範圍越來越大,為什麼都是我要接受?為什 麼不經過商量或是你退讓?...這家我算什麼?沒有這些 奇奇怪怪的東西,...可以大大方方在家自由活動,不用 像現在,無法走後面,可以使用的地方愈來愈小外,還要 被說不是,我何必這麼可憐?....何必大家這麼痛苦在一 起,活得這麼痛苦、不快樂,離婚算了,我想過我單純、 簡單快樂的日子,不想再這樣。一天到晚愛亂買東西,買 股票幾次,搞得沒錢,還得為你想辦法,可曾得到教訓嗎 ?...反正我現在已經什麼都不在乎,之前我還會擔心我 爸愛面子,現在無此顧慮了,大不了大家離婚,你把你要



的都帶走,到時候你愛養什麼,都不會有人干涉你、唸你 ,我也可以從此不用整天神經緊張,可以回歸一切原來的 樣子。放了我,也放了你自己。既然已無交集,何必互相 折磨,早點離婚,總比一天到晚吵吵鬧鬧來的好些吧!.. ...」(見原審卷第29至31頁),可知兩造因個性及生活 習慣迥異,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及其家人觀念及相處上起齟 齬,有諸多埋怨,上訴人從未體恤被上訴人為其與家庭付 出之心力,僅一味地冷漠待之,並未適當抒解被上訴人之 情緒與壓力,終至被上訴人因積怨已久,怨懟之情油然而 生,並曾先後二次單方書寫兩願離婚書予上訴人,強烈表 達其不滿已達無法維持婚姻之意願(見原審卷第9至10頁 )。
  ⒉嗣兩造未辦理離婚登記,乃於104年4月18日協議分居,兩 名子女與被上訴人同住,並立據為憑(見原審卷第8頁) ;然上訴人於分居期間,亦未以積極行動挽回系爭婚姻, 與被上訴人理性面對婚姻之困境與難題,於分居期間,兩 造仍一再地以簡訊表達對他方之不滿及怨懟,此由兩造於 107年7月9日於簡訊中提及:「(被上訴人):既然車位 你名下把遙控器 交給你,同理心,桃園我名下房子,我 卻沒有鑰匙,是不是也該讓我有鑰匙?(上訴人)這是兩 件不同的事,這跟該物件是否在誰的名下沒關係,請問桃 園房子在你名下但管理費是誰繳的?我現在沒住在內湖, 請問我有沒有要你把住家的鑰匙交給我?....所以既然現 在你不住在桃園,所以我不需要將桃園的鑰匙交給你。( 被上訴人):現在大家是外人就事論事,.....,當初你 有充分的時間進出內湖把你所有私人物品帶走,請問四年 多來有讓我去把我私人的東西從桃園拿回內湖嗎?沒有。 我現在住在內湖房子既是我爸買給我的,你的東西也讓你 確定都拿完剩下的不要了,沒給你鑰匙很正常。.....」 (見原審卷第61頁);107年11月7日:「(被上訴人): 還是一樣那麼自私,有事的時候才會找人,傳簡訊,但當 自己要的東西到手,要說的話說完就不管簡訊、不理人了 !會不會太差勁了?...(上訴人):請不要開口就說別 人自私,請看看你寫給我的簡訊、字裡行間有多少情緒用 語〈如白癡、替死鬼、冤大頭、傻瓜等等〉難道你平常也都 同樣的用這些字語傳簡訊給你的學生或同事嗎?我必需說 我看了非常不舒服,叫我如何回應?....(被上訴人)要 怪別人情緒用語時先想想怎麼會有這些結果?你是怎麼去 對待這曾經在你身邊二十幾年的人?有事相求時才會發現 這個人的存在,平時會去關心這個人嗎?即使一起出去,



也是自顧自的身邊的人跟上了嗎?從沒感覺。說了就說別 人愛抱怨,生氣默默付出那麼多的精神金錢,卻被說誰叫 你自己要拿出來,難道不是把別人當白癡嗎?不然怎麼會 說出這麼沒良心的話?...」(見原審卷第60頁)等情即 明。由此以觀,兩造於協議分居期間,並未就造成婚姻裂 痕加以修補關係,反而一再地就陳年往事指謫對方,冷嘲 熱諷,你來我往,堅持己見,互不相讓,完全不見兩造有 修補婚姻裂痕之意願與作為。
  ⒊被上訴人雖以兩造於分居期間,曾於每年出遊為由,抗辯 兩造婚姻非達無法維持之狀態云云。但查,兩造於分居期 間,雖曾協同子女共同出遊,固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108頁);然兩造因生活瑣事積怨已久,稍由不如 己意,即堅持己見,於出遊期間,因細故屢生齟齬,旅遊 回國後,仍互相攻訐,絕不相讓,早已無互信、互諒基礎 ,此觀兩造前開107年7月間至同年11月7日之簡訊對白即 明;更遑論夫妻有何相互扶持或疼惜之情存在,顯難達成 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若謂該婚姻仍得予以維持,顯 與經驗法則有違。況參以被上訴人於原審也自陳:「若能 處理完我們的財產問題,我就同意離婚。」(見原審卷第 49頁)乙情以觀,益證兩造間早已無夫妻情愛可言,該婚 姻顯已難以維持甚明。自難僅憑兩造於分居期間,曾共同 出遊,即可謂兩造婚姻非達無法維持之狀態。是被上訴人 雖以兩造於分居期間,曾於每年出遊為由,抗辯兩造婚姻 非達無法維持之狀態云云並無可採。
  ⒋綜上以觀,本院審酌兩造婚姻發生裂痕,爭吵不休,乃於1 04年4月18日協議分居,但兩造於分居後不但未積極努力 修復婚姻裂痕,甚且一再地舊事重提,堅持己見,並以簡 訊互相攻訐他方,感情疏離,互不關心,各謀生計,未共 同生活迄今達4年有餘,顯已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目 的,婚姻發生破綻已無回復之希望,且兩造就婚姻難以維 持發生破綻之過失程度相當等情狀,認上訴人依民法第10 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五、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於法 有據,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自有未洽 ,上訴意旨指謫原判決不當,求與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 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郭顏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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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