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蔡志良
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
再審被告 食藝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最高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事項;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 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並對原第一審及第二審確 定判決,合併提起再審之訴者,就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 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 99條第1項規定,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 字第5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188號確定裁 定聲請再審,並對同一事件之第一、二審確定判決即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17號、本院107年度勞上字第6 6號確定判決(下合稱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就最高 法院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部分,依首揭說 明,應專屬最高法院管轄。至再審原告對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判,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鄭威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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