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637號上 訴 人 蔡陳好樣(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孟峯(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玲(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幸玲(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孟洲(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佳玲(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住0000 E. Salem St. Ontario, CA 00000, USA(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蔡慶壽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遷出國外,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蔡慶哲 彭蔡淑如 黃晶綬 (桃園○○○○○○○○○)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沈晶祥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新北○○○○○○○○)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沈晶瑞 黃晶玲 沈聿衾 陳畦香 李陳浮香 陳籬香 王裕生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上 訴 人 王裕杰 兼上列1人之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 上 訴 人 王裕昌 王秀美 參 加 人 蔡耀裕 蔡文裕 蔡美瞳 蔡美平 蔡美婷 蔡美安 河南裕士 河南允康 蔡張坦 蔡明宏 蔡美吟 蔡美冠 蔡美如 上列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複 代理 人 賴怡雯律師 被 上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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