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637號
TPHV,106,重上,637,202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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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蔡陳好樣(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孟峯(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玲(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幸玲(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孟洲(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佳玲(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住0000 E. Salem St. Ontario, CA 00000, USA(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蔡慶壽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遷出國外,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蔡慶哲

彭蔡淑如
黃晶綬
(桃園○○○○○○○○○)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沈晶祥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新北○○○○○○○○)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沈晶瑞
黃晶玲

沈聿衾

陳畦香
李陳浮香
陳籬香

王裕生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上 訴 人 王裕杰


兼上列1人之
訴訟代理人 王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秀美律師
上 訴 人 王裕昌
王秀美
參 加 人 蔡耀裕
蔡文裕
蔡美瞳
蔡美平

蔡美婷
蔡美安

河南裕士

河南允康
蔡張坦
蔡明宏
蔡美吟
蔡美冠
蔡美如
上列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 代理 人 賴怡雯律師
被 上訴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律師
林志強律師
郭俊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陳月雯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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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