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上字第2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紀宏維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複 代理 人 黃柏融律師 黃文欣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李淑芬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章維被 上訴 人 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共 同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葉泓志律師 袁大為律師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焦郁穎律師 邱瓊儀律師複 代理 人 林明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月2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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