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消上字,103年度,2號
TPHV,103,消上,2,2020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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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紀宏維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柏融律師
黃文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懷瑩律師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章維
被 上訴 人 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祝文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葉泓志律師
袁大為律師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焦郁穎律師
邱瓊儀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明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4
月27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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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