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84號
TPHM,109,附民,84,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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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4號
原 告 偵查代號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偵查代號0000000000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偵查代號0000000000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被 告 張育偉
賴范花張育偉之母)

張明欣張育偉之父)

上列被告張育偉因本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 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案由欄所述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6日為有罪判決。查原 告所提出之數額,因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額之算定,認須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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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