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956號
TPHM,109,聲,956,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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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育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育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育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及在監執行如附件, 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64 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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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