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旭明(原名廖正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旭明(原名廖正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及在 監執行如附件,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 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二、按依刑法第83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第88條第2項、第89 條第2項、第90條第2項或第98條第1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90條第3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 或第9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 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 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 言。
三、經查:
㈠受刑人廖旭明(原名廖正智):⑴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4月19日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67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本院復於107年9月12日以107年度 聲字第2717號裁定與其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最高法院於107年10月25日以107年 度台抗字第1045號抗告駁回確定;⑵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7年10月23日以107年度交簡上字第9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復於108年1 月28日以108年度聲字第336號裁定與其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等4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本院於108年3月11日 以108年度抗字第296號抗告駁回確定。上開⑴⑵刑接續執行, 於106年8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13日核准 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
90158964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 所附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 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 可稽。
㈡檢察官既係就接續執行之上開二罪聲請受刑人假釋付保護管 束,仍應受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之拘束。本院前揭107 年度上訴字第267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19日,既在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上字第97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23日之 前,其指揮執行順序亦在前,有上開保護管束名冊可稽,則 本院即非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 。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述聲請,依上揭法律規定,尚有未合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昌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