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雷台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358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雷台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 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 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刑 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 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依刑法得易科罰金,惟因與 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 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末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 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 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此種情形 不符數罪併罰要件,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 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106年度台抗字第540號 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附 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 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各該 刑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上 開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附表 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 刑人業已表明欲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有卷附「109年執字第782號執行筆錄」在卷可按(本院卷第 13頁),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 為正當暨考量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 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之 有期徒刑,而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 ,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 科罰金者,則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 科罰金,而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於民國109年2月10日易科罰金 而執行完畢,有前揭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惟依前 揭意旨,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 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受刑人雷臺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簡稱「臺北地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稱「臺北地院」)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7年5月9日下午2時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 108年2月12日夜間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192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2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74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566號 判決日期 108/03/29 108/10/15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744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4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04/16 108/12/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42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