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文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
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文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文宗前犯公司法罪等案件,先後經 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3月6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731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