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871號
TPHM,109,聲,871,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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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林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林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林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59號判處罪刑確定,另經本院 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9月、3年2 月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10年11月,於民國101年11月1 3日送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6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864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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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