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俊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俊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俊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 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45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