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唐志驄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唐志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志驄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判 處有期徒刑確定,該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 高等法院(107年度金上易字第5號實體判決)。受刑人於民 國108年5月14日入獄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27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7日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 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前案 紀錄表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