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尚軒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江尚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尚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該等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為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64號實體判 決)。受刑人於民國101年6月11日入獄執行後,經法務部於 109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7日函暨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之前案紀 錄表等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