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美齡
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美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美齡前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受刑人上訴而確定後,移送執行。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3月2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106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等有關文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曾德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