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172號
TPHM,109,聲,1172,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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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火琴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
聲付字第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火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洪火琴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10 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2月,並確定在案 ,於民國107年1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7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7441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744 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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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