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168號
TPHM,109,聲,1168,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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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國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文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698號判決有期徒刑16年,並 確定在案。於民國97年3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95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995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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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