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昱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昱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昱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3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法院 判處罪刑確定,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755號合併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受刑人於105年8月22日送監執行後,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且最後事實 審法院為本院,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523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