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131號
TPHM,109,聲,1131,2020032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褚韶文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褚韶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褚韶文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 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9年3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 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51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 93 條第2項、第 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