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嘉信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嘉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信因竊盜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21號合併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16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7月12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0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且最後事實審法院為 本院,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審核法 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401號函及所 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