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鵬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鵬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鵬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2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2 月確定。於民國97年9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 3月2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40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