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嘉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嘉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嘉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壢簡字第1056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2)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465號裁定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104年2月16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385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