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70號
TPHM,109,聲,1070,202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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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振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振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振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24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2)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373號裁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0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385 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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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