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66號
TPHM,109,聲,1066,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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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丁建棋(原名丁水玉)




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罪案件,先後經 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9年3月20日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383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 ,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 93 條第2項、第 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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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