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1047號
TPHM,109,聲,1047,202003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0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淑容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淑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淑容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罪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3 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駕駛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07年度審交訴字第39號判處罪刑,並經本院以107年 度交上訴字第235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 台上字第131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受刑人於108年5月29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3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且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有判 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 109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90159618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