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44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游欽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
民國109年2月29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795號),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 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如附表所 示罪刑中,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 本件係聲請人依抗告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原審認檢 察官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聲請為 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官量刑應符合比例原則,符合適當性、必 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之實質平等,請 求法官妥為裁量,從輕量刑,以勵抗告人改過自新等語。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 51條規定定之。並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且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 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 、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定應執行之刑 ,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 定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按法院就 自由裁量權之行使,除不得逾越法律所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 限外,另應受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謹守法律秩 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質正當,合於 裁量之內部性界限,俾與立法本旨相契合。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 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 逾30年,此即為外部性界限。是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 其應執行刑時,自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至於在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範 圍內之刑之量定,則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 ,法院所為裁量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 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又未濫用其職權,即難 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 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判決、97 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107年度台抗字第8號裁定意旨參 照)。
四、經查:
(一)抗告人因犯竊盜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 之各罪,其犯罪行為時均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 期(即民國107年10月2日)前所為;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3至6、8、14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但 如附表編號2、7、9至13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 罪,茲檢察官經抗告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 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 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3357號卷第2 頁)在卷可稽,核與上揭規定並無不合。進而,檢察官就 抗告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最後事實審之原審 法院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書附表①編號1「犯罪日期」欄內 應補充為「107年1月26日凌晨2時採尿前96小時許」等語 ;②編號1「備註」欄內應補充為「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 第607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4569號)(已執畢 )」等語;③編號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應 補充為「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948號、第15928號、 第17042號、第1797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948號、第194 9號」等語;④編號3「犯罪日期」欄內應修正為「106年8 月29日」等語;⑤編號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 內應補充為「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654號、第23105 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069號、第2070號、第2071號」等 語;⑥編號6「犯罪日期」欄內應修正為「106年12月間某 日至107年1月25日」等語;⑦編號7「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案號」欄內應補充為「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7679號 、107年度偵緝字第3234號」等語;⑧編號7「確定判決案 號」欄內應修正為「107年度審易字第3343號」等語;⑨編 號8至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應補充為「新 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106號、第31631號」等語;⑩編號
10至1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應補充為「桃 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810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55號 」等語;⑪編號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內應 補充為「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739號、108年度少連偵 緝字第5號」等語;⑫編號13「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欄 內應修正為「108年8月17日」等語),經原審法院認聲請 為正當,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6年。其次,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分別係在各宣告 有期徒刑之最長期(即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8 年)以下,其中如附表編號2、10至11所示之罪,雖曾經 法院分別以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確定(詳 如附表編號2、10至11備註欄所示),然核原裁定除未逾 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外部性界限外,亦低於如附表編號2 、10至11所示之罪經定執行刑之有期徒刑1年6月、1年與 如附表編號1、3至9、12至14所示宣告刑之加總(即6年11 月),並無違反內部性界限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或有 何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即核屬法 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雖辯稱:請求法官妥為裁量,從輕量刑,以勵抗 告人改過自新云云。惟查,經審酌卷存事證及抗告人所犯 數罪次數、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各罪犯罪情 節、對其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認原審所 定應執行刑,已屬適度減輕抗告人之刑期,尚未逾越法律 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 之情形,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 規範目的均無違背,核屬原審法院定刑職權之適法行使, 於法並無違誤。是抗告人所辯,未能採信。
五、綜上所述,原審所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法並無不合。抗 告人之抗告意旨係就原審裁量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意而為 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3次)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6日凌晨2時採尿前96小時許 107年1月25日、107年2月12日 106年8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03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948號、第15928號、第17042號、第17976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948號、第194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330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904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549號 判決日期 107年9月10日 107年8月31日 107年11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湖簡字第330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904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54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10月2日 107年10月9日 108年1月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07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4569號)(已執畢) 1.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343號 2.編號2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90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8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過失傷害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19日 107年1月24日 106年12月間某日至107年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調偵字第1039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654號、第23105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069號、第2070號、第2071號 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6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3704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263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9日 108年2月14日 107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交簡字第3704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263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0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月4日 108年3月19日 108年4月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1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448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4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2221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11日 107年6月4日 107年5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7679號、107年度偵緝字第3234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106號、第316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343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958號 判決日期 108年1月23日 108年1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3343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9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16日 108年5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0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42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426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5日 107年5月9日 107年2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810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55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62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95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919號 判決日期 108年5月23日 108年6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2950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9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6月20日 108年7月1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 註 1.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216號 2.編號10至11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295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1826號 編 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5日 107年6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739號、108年度少連偵緝字第5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7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050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384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7日 108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1050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3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8月17日 108年8月3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476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97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6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