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國璋
選任辯護人 黃伊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國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戴國璋因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
改造槍枝罪、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
、製造第四級毒品罪等數罪,前經本院訊問後,並審酌全案
卷證,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原審判處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5年6月,刑責非輕,其規避刑罰及審判程序之可
能性極高,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
情形,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將來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之進行,
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月3日執行羈押,至109年4
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子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