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498號
TPHM,108,附民,498,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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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98號
原 告 易定華
易建華
易盛華
易蓋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光婷律師
劉育年律師
被 告 易祥華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2430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30號刑事判決事實一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關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30號刑事判決無罪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民事庭。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答辯如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所 謂「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0條所定就 該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或同法第511條第1項規定之「該法 院民事庭」(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86年度台抗 字第129號民事裁判參照)。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 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二、被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就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 430號刑事判決無罪部分,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 ,自訴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30號刑 事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因原告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上開說明,應將此部分附帶民事 訴訟事件移送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另就本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2430號刑事判決事實一部分,其內容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彥年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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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