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重訴字,108年度,30號
TPHM,108,上重訴,30,20200318,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上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洛興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游洛興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游洛興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犯刑法第27 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 8年8月2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109年3月25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應自109年3月26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二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