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768號
TPHM,107,上訴,768,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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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韋鳴


選任辯護人 陳羿蓁律師
許博森律師
被 告 盧國同



選任辯護人 謝彥安律師
張世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高煌



選任辯護人 張世和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6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9838號、1
第101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犯公務員對主管之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參年。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壹、甲○○自民國94年7月6日起至97年9月間,擔任臺北市政府都 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處,於95年8月1日改隸 屬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機關全銜改為「臺北市建築管理 處」,於101年2月16日更名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下同)違建查報隊第四分隊小隊長,負責執行臺北市大同區 、士林區及北投區違章建築認定及查報取締職務,為依法令 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陳仲明於92年1月8日與銘坤簽定受讓租賃契約,接手經 營「貴子坑企業社」(設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續於92年11月8日起接手原公司名稱為「稻香村開發事業有



限公司」(設立日期:79年1月4日,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000巷00號1樓),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7 號經營「貴子坑鄉村俱樂」,並於95年10月31日設立「貴子 坑開發事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號2樓) ,一同經營貴子坑鄉村俱樂部。其明其所接手經營貴子坑鄉 村俱樂部之建物座落土地毗鄰臺北市○○區○○段○○段000○000○ 000地號土地均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下稱國有財產 署北區分署)管理之國有土地,均經臺北市政府公告劃定為 水土保持法所定之山坡地範圍,屬限制開發利用之保護區, 未經主管機關即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同意及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大地工程處許可,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開發經營( 所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 罰金確定)。
貳、臺北市政府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關違章建築 之處理規定,並為嚴謹認定、有效及公平處理違章建築,及 因應各種實際情況,建立違建之查報標準作業程序等事項, 分別訂定下列要點:
一、於84年11月7日訂定發佈,於92年11月26日修正之臺北市違 章建築處理要點(94年11月28日修正第十點規定、95年7月3 1日修正第二十四點規定,均與本案適用無涉),依該要點 第三點用語定義部分,其中(一)新違建:指民國84年1月1 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五)修繕: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 、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依原規模、原材料且其 中任何一種未有過半之修理或材料換置行為;(六)壁體: 指能達成圍塑或分割以界定空間之固定設施;(七)施工中 違建:指工程結構尚未完成,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 、廢料或構造已完成尚未搬入使用者;(八)即時強制拆除 :指對於為避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依法無法補照或有 構成犯罪之虞之施工中新違建,所採取之即時強制拆除措施 ;(九)查報拆除: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應予舉 報並執行拆除;(十)拆後重建:指已依法查報拆除之違建 ,再違反規定重建者;(十一)拍照列管:指違法情節輕微 ,得列入分期分類程序處理之違建,予以拍照存證,並繪製 現況略圖建檔追蹤,暫免查報處分;(十二)免予查報:指 違法情節最為輕微,尚未達新違建取締要件,先拍照存證免 予查報處分。第五點:新建築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點至 第二十一點規定者,得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第1目)。 拆 後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依建築法第95條規定移送法 辦(第3目)。第二十二點規定: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要點 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無法補辦建築執照、有



危害公共安全或構成犯罪之虞者,應即時強制拆除。第二十 三點規定:本局即時強制拆除施工中違建時,由違建查報人 員會同拆除人員,將強制拆除通知書,現場交違建所有人收 執或於現場公告並拍照存證後,三日內執行拆除。第二十六 點規定:既存違建之修繕符合下列規定者,拍照列管:(一 )依原有材質修繕者;(二)依原規模無新建、增建、改建 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之修繕行為;(三)依原有材質 修繕確有困難而改以非鋼筋混凝土之其他材料修繕。第二十 九點規定:違反前三點規定修繕(含修建)者,應予查報拆 除。第三十一點規定:新違建除符合第五點至第二十一點規 定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者外,對於不符合補辦建築執照規定 者,本局應現場拍照存證,查明違建所有人資料後,填具違 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序後執行拆除。二、71年2月11日發布,於90年6月21日修正發布之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規定(90年6月21日修正公 布)第三點:本局建築管理處 (以下簡稱建管處) 違建查報 人員應就前點規定期限內現場勘查認定,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施工中新違建:凡違建施工中,其結構體、牆壁等 尚未全部完成者,依本局施工中新違建現查現拆作業規定查 報拆除。(二) 已完工新違建:84年1月1日以後新增之違建 ,現場拍照,並函請相關機關查明違建所有人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函,並依法 送達違建所有人。(三) 拆後重建違建: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並依建築法第95條規定移送法辦。(四) 既存違建:如經 認定屬83年12月31日以前既存違建依規定拍照列管。但如有 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妨礙公共交通、妨礙 公共衛生、妨礙市容觀瞻或經認為應專案處理之違建,應查 明違建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資料 ,依法查報。(五) 既存違建修繕:應立即查明違建所有人 相關資料,並函請違建所有人勒令停工且於15日內依現行修 繕規定補辦申請手續;如有擅自復工等情事,以現查現拆處 理;逾期未補辦或補辦不符規定,則填具違建查報拆除函, 並依法送達違建所有人。既存違建如位於山坡地地區者,其 修繕並應經山坡地主管機關同意。
三、甲○○於附表壹所示期間均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 對第四分隊擔任小隊長,負責違章建築之認定、及查報取締 等公職,對上述規定均知之甚稔。
參、陳仲明於94年間在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附近區域土地探勘發現 該處具有溫泉泉脈,亟思利用該處開發溫泉水源擴大該俱樂 部營業規模,原座落如附表壹所示國有土地上之違建物,雖



早於83年12月31日前即建築完成之違建物,但因建材老舊、 破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未經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同 意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許可,擅自於附表壹所示 時段,利用原違章建物所在位置,或進行拆後重建(湯屋區 ),或以不符合既存違建物修繕修建方式即未使用原有材質 ,並有加層、加高、擴大建築面積及使用鋼筋混泥土之永久 性建材進行修繕或修建等方式擴大其鄉村俱樂部之經營,民 眾因該區為山坡地水土保持區,見有大型機具進出,大興土 木進行施工情形,而於附表壹所示日期,或以投書方式或以 電話檢舉方式投訴貴子坑鄉村俱樂部有違章建築情形。經依 公文程序掛號,分案與時任該責任區之違建查報隊小隊長甲 ○○負責辦理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違建查報事宜,甲○○先後排定 於附表壹所示日期前往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進行違建物之勘查 有無新增違建物,及將違建物拆後重建,或既存違建有以無 不符合修繕(建)方式進行修繕(建)情形,並勘查違建物 使用之材質、外型、大小、高度等有無變更,拍攝相關照片 ,並比對其所調閱之前曾查報違建資料即79年、88年違建查 報資料、林務局83年空照圖(又稱航照圖)、e點通地形圖( 91年)等資料後,判斷是否為84年1月1日之後新違建或不符 合前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進行拆後重建,或修繕(建 )情形,並應按判定結果依前開規定辦理查報違建或拍照存 查等方式辦理,詎甲○○於附表壹所載日期前往貴子坑鄉村俱 樂部進行勘查時,均可見附表壹所示違建物與該處既存違建 物之材質、外型均明顯不同,有拆後重建,及非使用原有材 質進行修繕,並有增建、加層、加高,使用鋼筋混凝土、水 泥磚牆等永久性建材進行修繕、修建等行為,均不符上開既 存違建物之修繕、修建,甚至有拆後重建之情,而屬新違建 ,均應依上開規定查報拆除,竟為圖陳仲明得以繼續無權占 用附表壹所示之國有土地及保有附表壹所示之違建物之不法 利益,即以僅查報如附表壹所載之泳池上方鐵架、查報部分 違建物即利用不鏽鋼搭建5間湯屋,及景觀餐廳頂樓所搭鐵 架等違建物,之後多次前往該處,則僅拍照表示曾經查報違 建物區,已查報拆除無復建,景觀餐廳部分則稱為既存違建 之方式拍照後辦理結案,對於其他主要違建物如多間湯屋、 生活小市集、綠房餐廳等違建均未曾拍照或勘查,變相容許 陳仲明得以在附表壹所示國有土地上持續經營包含有數間餐 廳、湯屋溫泉區、游泳池、高爾夫球場等貴子坑鄉村俱樂部 ,直接圖利陳仲明無權占用如附表壹所示之國有土地,因而 得如附表貳編號一所示相當於土地補償金之利益,金額合計 新臺幣(下同)61萬8567元;及因附表壹所示違建物均未遭



查報拆除,而獲得如附表貳編號二所示違建物之不法利益合 計403萬36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貳編號二所載)。肆、乙○○於92年12月29日起至104 年1 月8 日止,擔任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建處理科第四拆除區隊小隊長,負責 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違章建築拆除業務,執行現場拆除作 業及結案回報,在執行拆除作業時,依據查報單指明之違章 建築範圍執行違建強制拆除,或經協調由業主自行拆除完畢 後,為確認業主已確實自行將違建物拆除至完畢或已達不堪 使用,而得以結案之程度後,在拆除現場選取場景角度拍攝 拆除後之照片,並填寫製作「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違建處理科 拆除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及「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違建拆除 現場照片貼粘頁」,將所拍攝之拆後照片列印並粘貼在違建 拆除現場照片貼粘頁上,用以比對查報應拆除違建照片或拆 前照片顯示違建業者已自行拆除違章建物,並依公文流程呈 送主管簽核,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其明知違章 建築業主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之結案標準須視所查報該違章建 物是否已破壞、截斷主要樑柱或主要結構至少拆除至喪失違 建物使用功能至不堪使用目的,而貴子坑鄉村俱樂部已遭建 管處查報隊於98年8月12日以北市都建字第09860582500 號 函查報違建240 平方公尺之金屬、水泥、玻璃等造違章建築 物(即貴子坑鄉村俱樂部景觀餐廳2 樓頂部分違建),並於 99年3月18日簽請保留該處金屬棚架,新增壁體部分仍依規 定辦理拆除,然貴子坑鄉村俱樂部業主僅自行將該違章建築 上所裝設之玻璃拆卸,並敲除廁所部分牆面,既未拆除該違 章建築之主要結構,或破壞、截斷主要樑柱,亦未確實已達 「不堪使用」得以結案之程度,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 之犯意,於101年1月2日某時許,在貴子坑鄉村俱樂部景觀 餐廳前拍攝無法辨識拆除前後之照片,並在其職務上所掌管 製作之「臺北市建築管理處違建處理科拆除違章建築結案報 告單」上之「處理情形」欄註記「其他:依查報隊99.3.18 前簽辦理結案」不實內容,同時將無法辨別拆除前後之景觀 餐廳1樓外表照片粘貼在結案報告單所檢附之違建拆除現場 照片貼粘頁上,表示現場違建已經業主自行拆除新增壁體部 分,而將登載不實內容之公文書辦理結案送核,經呈轉建管 處違建處理科相關主管單位而行使之,均誤以為其上所載違 章建築業已拆除四周新增壁體而准予結案,致生損害於建管 處對於違建拆除執行之確實性及結案資料之正確性。伍、嗣因民眾一再檢舉貴子坑鄉村俱樂部在上開國有土地違建情 事,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會同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人員於103年12月22日及104年4月2



1日至如附表壹所載各地號所示國有土地進行會勘違章建物 ,並調閱歷年檢舉、前開查報資料、各年度之空照圖、地形 圖,經確認如附表壹所示各違章建物均非83年12月31前之舊 違建,而均屬84年1月1日以後拆除重建或有增建、加層、加 高等並有利用永久性材質鋼筋混凝土、鋼材等進行修繕、修 建之「新違建」而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檢察官就證據能力部分 均表示無意見即未爭執證據能力,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 被告乙○○)及被告甲○○,及被告2人之選任辯護人均表示無 意見即均不爭執證據力(見本院卷二第7至107頁),本院審 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認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解釋及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至於 被告甲○○、乙○○,及其2人之選任辯護人均就證人於警詢及 調查局中之陳述均主張無證據能力部分,惟本判決未引用相 關證人於調查及警詢中之陳述,作為不利於被告甲○○、乙○○ 認定部分之證據,即不再就此部分論述證據能力之判斷,附 此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有關被告甲○○部分:
1、訊據被告甲○○固坦承任職臺北市政府違建處理科查報小隊 長,負責違章建築查報公務,並於附表壹編號一所示日期 ,因民眾檢舉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違建事宜,而於附表壹編 號一所示日期前往該處進行勘察並製作如附表壹編號一所 示內容之查報單,未將如附表壹編號一所示違章建築查報 為違建等情不諱,但矢口否認有何圖利罪之犯行,辯稱: 我當時處理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違建檢舉案時,檢舉資料均 未指出有「生活小市集」、「綠房餐廳」等違建物,且沒 有人檢舉「生活小市集」、「綠房餐廳」所在位置違建, 因此就不會特別去勘查云云。辯護意旨略以:被告甲○○為 私立輔仁大學中文系畢業,其在學中從未修習與建管處職 掌事務相關知識,案發當時就查報業務不僅尚未熟悉亦無 相關背景,惟其受理轄區內違建檢舉後,均前往現場勘查 、依查報規定如實查報違建範圍,縱被告就上開違建類型 的認定或有所失當或未盡完善處,然僅為行政上的疏失, 並無使業者獲得不法利益之圖利故意。又興建、使用違章



建築並不能視為不法利益,業者陳仲明經營貴子坑鄉村俱 樂部利用違章建築經營所得之營業收入,非屬不法利益, 並不構成圖利罪等語。
 2、經查:  
 (1)被告甲○○具有公務員身分:
   被告甲○○自94年7月6日起至95年8月1日止期間,擔任臺 北市建管處違建查報隊第四分隊小隊長,於95年8 月1 日起至97年9月31日期間擔任臺北市建管處違建查報隊第 四分隊助理員,負責臺北市北投區違章建築認定及查報 業務乙節,經被告甲○○供述在卷,並有臺北市建築管理 工程處106年3 月2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636374600 號函 及所檢附之業務職掌表、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違建查報隊人員轄區配置表等件在卷可參(見原審卷2 第167、169至172頁),是被告甲○○為依法令服務於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 (2)座落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四小段000 、000 、000 、00 0、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均為中華民國, 管理者均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雖非國有林事業區、試 驗用林地或保安林地之國有土地,惟均經臺北市政府以8 4年12月8 日84府建五字第00000000號公告劃定為水土保 持法所稱之山坡地範圍乙節,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北投區大屯段四小段0000-0000地號、0000-0000地號、0 000-0000地號)、地籍圖謄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 局106 年3 月9 日林企字第1061603181號函、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106 年3 月3 日農林試技字第10622 10355號函、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106 年3 月13 日北市工地企字第10630570100 號函及所檢附之臺北市 山坡地範圍公告圖、臺北市政府84年12月8 日84府建五 字第00000000號公告等件在卷為憑(見偵查卷2〈以下均 以卷皮處所編數字〉第9至14頁,原審卷2第113、117、11 9至122頁);又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 00○000○000地號土地,於79年間起至83年間,即有多次 遭查獲拆除復又行搭建之違建物,然本件同案被告即貴 子坑鄉村俱樂部實際經營業主陳仲明(下稱業主陳仲明 )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而無權占用上開國有土地,並於9 4年6月間起至97年間,接續在如附表壹所示國有土地上 ,將原有違章建築拆除另行重建或就既存違建使用永久 材質如鋼筋混凝土或H型鋼進行修繕、修建,並有增高、 加層、加大等與既存違建不符之修繕與修建行為,且於 附件所示國有土地上進行開挖整地增加前開違建物附屬



建築等節,業據證人證稱:
  ① 證人陳仲明於原審坦認稱:我於92年11月8日以個人名義 向陳德龍承接「貴子坑企業社」,另與銘坤簽定受讓 貴子坑鄉村俱樂部租賃契約,門牌號碼設於臺北市○○區○ ○路000巷00號、17號,座落土地地號有臺北市北投區大 屯段四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9 筆地號,該土地上有高爾夫球場、餐廳、溫泉、游泳池 等設施,於95年10月11日成立貴子坑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一同經營貴子坑鄉村俱樂部等語(見原審卷1第233至234 頁)。
  ② 證人即時任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管理科科長沈嫚嫻證稱: 管理科是負責國有土地占用處理業務,有關臺北市○○區○ ○段0○段000地號土地是遭貴子坑鄉村俱樂部內設置高爾 夫球場所佔用,473地號土地於78年間出租給民眾李魁做 為耕地使用,租期自78年10月1日起至84年9月30日止共6 年,期約滿後就終止契約,於79年間該土地就被使用為 貴子坑餐廳,發生餐廳內部人員侵占糾紛,原契約遭變 更用途使用,因此租約期滿,就無法辦理續約,於86年 間本署人員到現場勘查時,就發現已經設置為高爾夫球 練習場,之前承租人李魁已違反耕地375減租條例,因此 本署有對李魁終止租約,於101年間本署有發函通知貴子 坑鄉村俱樂部,表示要將土地上違建物騰空返還國有土 地,於101年11月間,本署人員再次前往查訪時,就是貴 子坑鄉村俱樂部陳仲明占據使用,陳仲明並無合法使用 權限,是違法占用,因此發函貴子坑鄉村俱樂部於102年 1月20日前騰空返還國有土地。就000地號,於79年間有 接獲李魁電話檢舉該處有遭違法占用為餐廳及高爾夫球 場,本署於102年8月開始處理占用事宜,並從自102年往 前追5年不當得利在案等語(見偵查卷5第197至201頁) 。
  ③ 業者陳仲明於92年間起,在附件臺北市北投區大屯段四    小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除 屬於其他私人所有土地外,並有占用國有土地在其上開 挖整地墾殖,並於94年6月間至97年間及於98年間,在如 附表壹所示地號之國有土地上,就如附表壹所示之違建 物,分別有拆除重建,或就既存違建物進行修繕、修建 已非使用原有材質並有加層、加高,及使用鋼筋混凝土 等永久性材質進行修繕,並進行栽種、墾殖、設置工作 物等情,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於103年12月22日、10 4年4月21日由該署或會同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國有



財產署北區分署人員親至現場勘驗及鑑界測量,掣製勘 驗筆錄,及調閱相關空照圖、行照圖、地形圖、歷年查 報違建資料而認定,有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103年10月 24日以營陽企字第1036003905號函附本處歷次查處行政 資料、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03年10月6日台財產 字第10300250100號函附行政查處清冊、臺北市○○○○○○○○ ○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經濟部 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單(貴子坑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見偵查卷1第34至35、.36至42、55至57、61至70、7 2至81、85頁),及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4 年6 月2 日北市士地測字第10431107800 號函附土地複丈成果圖 ,並有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04年7 月30日台財產 北管字第10400206860 號函附貴子坑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占用國有土地104 年4 月21日勘查結果、使用現況略圖 、勘查照片51張、各該地號土地之地籍圖、土地登記謄 本,及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3年11月5日北市都建照 字第10363694100號函、土地勘清查表-照片圖共32張等 件在卷可資佐證(見偵查卷7第1至26、29至77頁、光碟 片存放袋、偵查卷1第138至139頁,偵查卷13第161至162 、176至177、182、186、198、223、380至384 頁、偵查 卷2第203至211頁)偵查卷14第53至70頁)。   ④ 據上,可認業者陳仲明於92年間起即開始經營貴子坑鄉   村俱樂部,其使用土地上即有違建,違建物並有無權占 用國有土地,並就附表壹所示違建物取名稱為「湯屋區 」、「生活小市集」及「綠房餐廳」等違建物。 (3)而被告甲○○於前述任職期間,民眾透過臺北市政府市長 信箱(單一申訴窗口)或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建設局 局長信箱相關科室或以電話或以電子郵件檢舉如附表壹 所載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違建事宜,均分案由被告甲○○負 責查報處理,被告甲○○於附表壹所載日期前往貴子坑鄉 村俱樂部勘查後,於附表壹所載日期製作如附表壹所示 內容查報通知函或便箋,惟完全並未就附表壹所載主要 違建物即湯屋區之湯屋、生活小市集、綠房餐廳等違建 物認定為新違建或不符合既存違建修繕、修建情形而予 以查報,且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先後於104年4 月24日 以北市都建字第10460226200 號函及於同年5月7日以北 市都建字第10460236400號函認定上述違建物為新違建而 查報乙情,為被告甲○○所是認(見偵查卷5第113至114、 偵查卷2第132、133頁),且有如附表壹所載市長信箱( 單一申訴窗口)檢舉貴坑鄉村俱樂部違建、臺北市政府



建設局94年12月15日北市建四字第09434147400號函附民 眾檢舉貴子坑鄉村俱樂部內有建物整修行為之電話檢舉 登記表,及94年12月8日拍攝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附近照片 、94年12月20日、21日檢舉電子郵件(及於95年3月15日 以北市建四字第095030870800號函附局長信箱(民眾檢 舉發表內容、95年3月9日)及所附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附 近施工照片、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網站建築管理處信箱民 眾檢舉電子郵件(94年12月14日、28日)、臺北市政府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案件明細表(95年1月17日)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查報隊95年1月17日便箋、臺 北市政府工務局95年1月17日函(稿)認定範圍圖、違建 查報、現場照片黏貼卡、現查現拆通報單(95年1月17日 )、94年8月22日景觀餐廳現場外觀、及2樓區照片、95 年1月17日北市工建字第09560012300號、第09560012400 號、第09560012600號、第09560012700號、第095600128 00號函、違建認定範圍圖、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 處違建處理科拆除違章建築結案報告單、違建查報案件 明細表(95年2月7日)臺北市政風處違章建築督導報告 表(查報日期案號:95年2月7日-00000000000)、違建 案件明細表、95年2月7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管處查報 隊便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案件明細表、9 5年3月3日便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95年3月7 日北市工建字第09470943600號函查報建物整修行為(增 設後圍牆,違建物所有人為陳江寶)、95年4月24日北市 工建查字第09563084600號函、臺北市政府建設局95年5 月23日北市建四字第09531712000號函檢附95年5月11日 會勘記錄表、95年5月15日違建查報隊接受電話檢舉違章 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民情反映紀錄表 (95年5月17日、18日)違建查報隊接受電話檢舉違章建 築交辦勘查報告(95年5月22日)、被告甲○○於95年5月2 3日於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違建查報隊便箋,臺北市政府建 設局95年5月23日北市建四字第09531712000號函檢附違 建查報隊接受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單(95年6 月20日、22日、27日、29日、7月12日、10月13日電話檢 舉受理案)、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5年12月13日以以 北市都建字第09574540000號函查報「員工貨櫃屋」、秘 書處市民服務組單一申訴窗口(96年2月15日檢舉信)、 被告甲○○於96年4月25日、5月3日、10月1日所擬便箋, 及扣案物編號B-8 列印之本案違建所在位置圖說資料、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4 年4 月24日北市都建字第104



60226200 號、104 年5 月7 日北市都建字第1046023640 0 號函等件存卷可按(見偵查卷2第166至167頁,偵查卷 5第187、190頁、偵查卷11第55、59至62、67至73、77至 83、87至93、97至99、100至103、107至113、118至121 、131至138、145至146、159至194頁,偵查卷12第229至 234頁,偵查卷13第148至154、272至276、289至333,偵 查卷20第288、295至301頁,偵查卷21第77至79、81至82 、155至158、218、255頁),上情亦堪認定。 (4)有關臺北市政府對於違章建築查報之相關依據及辦理違 章建築查報拆除程序部分:
  ①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為實施建築管理,有效執行建築法有    關違章建築之處理規定,並為嚴謹認定、有效及公平處 理違章建築,及因應各種實際情況,建立違建之查報標 準作業程序,暨為有效執行施工中新違建即時強制拆除 之相關作業,及現行違章建築之拆除等事項,分別訂定 下列要點:㈠於84年11月7日訂定發佈,於92年11月26日 修正之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94年11月28日修正第 十點規定、95年7月31日修正第二十四點規定,均與本案 適用無涉),依該要點第三點用語定義部分,其中1、新 違建:指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之違建;5、修繕: 指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 頂,依原規模、原材料且其中任何一種未有過半之修理 或材料換置行為;6、壁體:指能達成圍塑或分割以界定 空間之固定設施;7、施工中違建:指工程結構尚未完成 ,現場有工人、機具、施工材料、廢料或構造已完成尚 未搬入使用者;8、即時強制拆除:指對於為避免有危害 公共安全之虞,且依法無法補照或有構成犯罪之虞之施 工中新違建,所採取之即時強制拆除措施;9、查報拆除 :指違反建築法擅自搭建之違建,應予舉報並執行拆除 ;10、拆後重建:指已依法查報拆除之違建,再違反規 定重建者;11、拍照列管:指違法情節輕微,得列入分 期分類程序處理之違建,予以拍照存證,並繪製現況略 圖建檔追蹤,暫免查報處分;12、免予查報:指違法情 節最為輕微,尚未達新違建取締要件,先拍照存證免予 查報處分。第五點:新建築應查報拆除。但符合第六點 至第二十一點規定者,得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第1目) 。 拆後重建者,除應查報拆除外,並依建築法第95條規 定移送法辦(第3目)。第二十六點規定:既存違建之修 繕符合下列規定者,拍照列管:1、依原有材質修繕者; 2、依原規模無新建、增建、改建或加層、加高擴大建築



面積之修繕行為;3、依原有材質修繕確有困難而改以非 鋼筋混凝土之其他材料修繕。第二十七點:既存違建之 修繕(含修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比照前條規定辦 理:㈠依原有材質修繕確有困難而改以非鋼筋混凝土之其 他材料修繕。...㈢...既存違建全毀者不得復建。第二十 九點規定:違反前三點規定修繕(含修建)者,應予查 報拆除。第三十一點規定:新違建除符合第五點至第二 十一點規定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者外,對於不符合補辦 建築執照規定者,本局應現場拍照存證,查明違建所有 人資料後,填具違建查報拆除處分書,依法完成送達程 序後執行拆除。
②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為嚴格認定,有效及公平處理違章建    築,及因應各種實際狀況,建立違建之查報標準作業程 序,而於71年2月11日函定發布,90年6月21日發函修正 發布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規 定(90年6月21日修正公布,95年11月22日更名為臺北市 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勘查認定查報作業規定)第三 點:本局建築管理處 (以下簡稱建管處) 違建查報人員 應就前點規定期限內現場勘查認定,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㈠ 施工中新違建:凡違建施工中,其結構體、牆壁等 尚未全部完成者,依本局施工中新違建現查現拆作業規 定查報拆除。㈡ 已完工新違建:84年1月1日以後新增之 違建,現場拍照,並函請相關機關查明違建所有人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後,填具違建查報拆 除函,並依法送達違建所有人。㈢ 拆後重建違建:依前 二款規定辦理,並依建築法第95條規定移送法辦。 ㈣既 存違建:如經認定屬83年12月31日以前既存違建依規定 拍照列管。但如有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山坡地水土保持 、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公共衛生、妨礙市容觀瞻或經認 為應專案處理之違建,應查明違建所有人姓名、性別、 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等資料,依法查報。㈤ 既存違 建修繕:應立即查明違建所有人相關資料,並函請違建 所有人勒令停工且於15日內依現行修繕規定補辦申請手 續;如有擅自復工等情事,以現查現拆處理;逾期未補 辦或補辦不符規定,則填具違建查報拆除函,並依法送 達違建所有人。既存違建如位於山坡地地區者,其修繕 並應經山坡地主管機關同意。
(5)有關查報人員辦理查報拆除流程部分,據證人證述:  ① 證人即曾任臺北市建管處違建查報隊第四分隊隊長王慧真 證稱:臺北市政府轄内違建查報隊工作執掌就是依據違



建來源,有市民檢舉及查報員自動巡查的情況,確認是 否屬於違建,並判斷屬於既存違建或新增違建,此均由 查報員負責認定,確認後交由違建處理科拆除。而違建 的分類,是以84年做區隔,84年1月1日之前的違建屬於 既存違建,只是緩拆,84年1月1日之後屬於新違建,查 報後即由拆除隊排拆,如果是84年1月1日以前屬於既存 違建,則暫緩執行拆除,但若有影響公共安全,則會優 先拆除。如果為市民檢舉違建案件,不論是電話或來函 檢舉都會掛公文文號,經分案到違建查報隊,再依檢舉 地址分案給各管區查報員,查報員接到案件後,須事先 調閱84年之前的空照圖,在規定的時間内到現場勘查, 依照空照圖位置確認是否新違建,在現場勘查時,會先 繪製初步位置圖,並且拍照,之後返回辦公室調閱相關 資料,即須至資訊室查閱建築平面圖,並在查報隊查看 衛星空照圖,在電腦上比對過去曾經查報紀錄及照片資 料,以作為認定違建的依據。經勘查及比對資料確認後 ,如為地址錯誤或是沒有違建的情形,即製作便箋敘述 勘查情形及結果,上呈分隊長、專員,經隊長決行結案 ;如為重複查報,就直接將檢舉記錄表移給違建處理科 併案處理;如果是既存違建,處理方式就是拍照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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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貴子坑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川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榮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松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