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39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偲妤
選任辯護人 彭安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年度重訴緝字第2號,中華民國107年11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831號、第9007號
、第9008號、第13141號、第1378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1846號
、第184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1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趙偲妤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4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趙偲妤、趙尹晨(另案審結)均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所規定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亦屬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 第2 條第3項授權公告之「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所列第1 條第3 款之管制進出口物品,未經許可,不得任意 持有、運輸及運送。
二、緣綽號「米糕」之莊豐璟(所共犯本案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 罪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339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10月,經向最高法院撤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凌晨0 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住處,接獲綽號「阿傑」之 梁智浩(所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所共犯 本案運輸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經本院 以107年上訴字第3200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字第38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柬埔寨之來電,表 示其有一自柬埔寨寄出、貨運編號為0000000000號、收件人 為「陳清木」之國際包裹(下稱系爭包裹),業已運抵位於 臺北市○○區○○○路000 號之思邦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 稱思邦公司),要求莊豐璟前往領取,領得後再通知其將該 包裹運送至指定之處所,如順利運抵則屆時可獲得高額報酬
。
三、莊豐璟明知梁智浩在柬埔寨有從事毒品製造工作,且梁智浩 前曾數次委託其代領自柬埔寨寄出、其內夾藏毒品之國際包 裹,可得以預見所託請領取之系爭包裹內夾藏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因恐自己親自前往思邦公司領取系爭包裹時為警查獲 ,遂利用通訊軟體「微信」聯絡綽號「企鵝」之黃振桂(所 犯共犯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部分,經本院以108年度上更 一字第1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年6月,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 上訴字第2670號判局駁回上訴確定)前往思邦公司代為領取 系爭包裹,黃振桂應允後,莊豐璟立即自臺南市之住處動身 出發北上,於同日凌晨5、6 時許,先與黃振桂相約在位於 新北市樹林區三俊街某電視工廠(下稱樹林工廠)見面,商 議領取系爭包裹事宜,過程中莊豐璟始終以行動電話下載通 訊軟體「FACE TIME」與梁智浩視訊對話,供梁智浩隨時掌 控、監看領取系爭包裹等狀況,梁智浩當場透過通訊軟體FA CE TIME向莊豐璟、黃振桂允諾,如成功將系爭包裹運抵指 定地點,將給予其等約新臺幣(下同)5 萬元之報酬。黃振 桂因前曾為莊豐璟代領國際包裹之經驗,因而得知悉系爭包 裹內可能藏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所管制不得 持有、運輸或運送之毒品違禁物,然為圖高額不法報酬,竟 仍基於縱使所運輸之系爭包裹內夾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 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莊豐璟共同基於運輸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及運送走私物品之犯意聯絡,決定依梁智浩指示 至思邦公司領取系爭包裹後運送至後續指定地點,惟黃振桂 亦擔心如由其親自前往思邦公司領取系爭包裹時,為警查查 獲,即與莊豐璟商議,由其另覓信賴友人前往領取,遂於是 日上午6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其所認識信賴友人趙尹 晨(所犯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未遂罪部分,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上更二字第73號審理中)至思邦公司協助代為領取系爭 包裹事宜。
四、趙尹晨前亦曾因受黃振桂託請代領國際包裹事宜,接獲黃振 桂電話後,因黃振桂允諾如順利領取系爭包裹,將給予與一 般運輸業者從事運送計算報酬相差懸殊之代價即現金1萬元 之報酬,趙尹晨認有可疑,即示意在旁之姐姐趙偲妤,並開 啟擴音播放其與黃振桂討論領取系爭包裹事宜,趙偲妤亦認 黃振桂並無不能親自前往思邦公司領取系爭包裹之困難處, 且所提出報酬金,顯逾一般運輸、寄送包裹一般費用所代為 寄送費用等違常行為,雖黃振桂未明確告知系爭包裹內藏放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情,但趙偲妤與趙尹晨、男友林郁展 等人間均曾與黃振桂間有第二、三級毒品之交易經驗,顯可
預見所欲領取系爭包裹內藏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懲治走私 條例所管制不得持有、運輸或運送之毒品違禁物,然為圖前 述高額不法報酬,並思索另找友人代為領取方式即得順利領 得系爭包裹,而順利賺得該筆代領款項,竟仍基於縱使所領 取、運輸之系爭包裹內夾藏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趙尹晨、黃振桂、莊豐璟等人共 同基於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運送走私物品之犯意聯絡, 決定依最上手梁智浩指示至思邦公司領取系爭包裹,趙偲妤 即以其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廠牌:APPLE IPHO NE6)下載通訊軟體LINE聯繫因失業經濟困窘之友人黃睿軒( 被訴運輸第一級毒品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 ,經本院前審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使用之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要求其至思邦公司代為領取系爭包裹 ,並承諾給予1千5百元之報酬,黃睿軒接獲訊息後,亦認可 疑,先詢問是否為詐騙款,趙偲妤即佯稱為防身用品,致黃 睿軒不疑有他而同意前往思邦公司領取系爭包裹,趙尹晨即 將友人黃睿軒將前往思邦公司領取系爭包裹事宜以通訊軟體 LINE告知黃振桂,黃振桂得悉後,立即與莊豐錦一同至趙偲 妤、趙尹晨前開三重區租屋處等候接領系爭包裹,等候期間 ,莊豐璟依然以通訊軟體FACE TIME與梁智浩視訊對話,以 供梁智浩全程掌控、監看領取系爭包裹情況。
五、黃睿軒於同日上午8 時許,抵達位於台北市○○區○○○路000號 思邦公司時,即聯繫趙偲妤詢問領取包裹相關貨號等內容, 經趙偲妤詢問黃振桂後,將黃振桂以行動電話傳送收件人姓 名、住址等資料後即轉傳與黃睿軒,黃睿軒即向思邦公司員 工告知欲領取系爭包裹,依該公司規定提供趙偲妤甫傳送之 收件人姓名、身分證字號、貨號等資料與思邦公司人員查看 確認相符後,即取出系爭包裹交與黃睿軒確認收受,黃睿軒 領得系爭包裹後,已著手運輸,欲前往趙偲妤前述租屋處時 ,尚未起運,旋為在場埋伏之員警攔下,經黃睿軒同意搜索 系爭包裹,並在系爭包裹底部發現設有夾層,開啟夾層後發 現藏放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大袋(內含2 包,總毛重1410. 60 公克,合計淨重1382.60 公克,驗餘淨重共1382.49 公 克,純度83.86 %,純質淨重共1159.45 公克),即加以逮 捕,致莊豐璟、黃振桂、趙偲妤等人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及運送走私物品之行為未能得逞。
六、嗣經黃睿軒配合警方,循線查獲正等待收受系爭包裹之趙偲 妤、趙尹晨,並由趙偲妤、趙尹晨供陳因而查獲黃振桂、莊 豐璟等人,並分別在思邦公司及重陽路租屋處現場,扣得如 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物,及莊豐璟放置在趙偲妤租屋處桌
上現金1 萬元等物。
七、案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及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下述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趙偲妤(下稱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於本院對該等證 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第179至190頁),即均未爭 執證據能力,迄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 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5 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至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 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 第158 條之4 規定之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本院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於106年6月9日上午6時許,在上開租屋處, 由弟弟趙尹晨告知,得悉綽號「企鵝」之黃振桂欲以5千元 至1萬元之代價,找人至思邦公司領取包裹,被告即使用其 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與友人黃睿軒 聯繫,並以1千500元之代價委請黃睿軒領取包裹,經黃睿軒 同意前往思邦公司領取包裹之情不諱,惟矢口否認共犯運輸 毒品海洛因未遂犯行,辯稱:我並不知道包裹內是毒品海洛 因,當時已經問過黃振桂包裹內是何物,黃振桂說包裹裡是 重要文件及防身物品,所以就相信黃振桂說的,因為身體不 舒服及疲累,所以才找黃睿軒至思邦公司領取包裹云云。辯 護意旨略以:被告主觀上並未認知包裹裡的物品是毒品海洛 因,依最高法院96年台上7012號判決及88年度台上字第531 號判決意旨,可知證人黃睿軒於原審證稱還沒有碰到包裹就 遭逮捕等語,尚未達於運輸之著手行為甚明;另參照最高法 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判決意旨,應有證據證明被告主 觀上具有認知所領取包裹內是毒品海洛因,不可以用不確定 故意等語。
二、經查:
(一)本案起源係因另案被告梁智浩於106 年6 月9 日凌晨0 時 許,自柬埔寨利用通訊系統「FACETIME」聯繫人在臺南住 處之綽號「米糕」之莊豐璟,告知已從柬埔寨寄出藏放有 海洛因、貨運編號為0000000000號、收件人為「陳清木」 之系爭包裹,業已運抵臺灣思邦公司,要求莊豐璟前往領 取並送至後續指定地點,並承諾給予高額報酬,莊豐璟為
取得高額報酬而應允,即與居住北部之另案被告黃振桂聯 絡領取包裹事宜,並立即自臺南市住處動身北上,莊豐璟 、黃振桂即相約於同日凌晨5 、6 時許,一同在樹林工廠 見面商談領取系爭包裹事宜,之後黃振桂以通訊軟體微信 聯絡在國中時期即認識之另案被告趙尹晨,託其前往思邦 公司領取包裹事宜,並表示願給付現金1萬元報酬,趙尹 晨旋將此情告知與其同住之胞姐即被告趙偲妤,趙尹晨、 被告趙偲妤討論後,均認可疑,但仍欲賺取該費用,即決 定另以1千5百元之代價另委請失業中且經濟窘困之友人黃 睿軒至思邦公司領取系爭包裹並送至被告趙偲妤重陽路住 處,再由被告趙偲妤、趙尹晨將系爭包裹轉交予黃振桂及 莊豐璟,續送往梁智浩指定之最終地點,證人黃睿軒詢問 被告趙偲妤包裹內容物為何,並表示如為違法物即拒絕前 往領取,被告趙偲妤則訛稱並非違禁物僅為國外寄來小防 身物等語,致黃睿軒不疑有他於該日上午8 時許至思邦公 司,出示由被告趙偲妤傳送有關貨號、收貨人資料包含姓 名、電話、身分證字號及住址等資料)至其行動電話之訊 息後,因而順利領得系爭包裹,並欲攜系爭包裹離開時, 由在場埋伏員警確認黃睿軒所領包裹為已鎖定可疑藏有違 禁物之包裹後,立刻上前表明身分,並由黃睿軒配合同意 員警搜索,當場開拆系爭包裹,並在該包裹底部所設夾層 內查獲白色粉末狀物1塊(內含2小包),可疑為毒品海洛 因,黃睿軒並配合警方,出示其行動電話顯示由被告指示 其領取,並於領取後送至被告租屋處,並配合警方將將系 爭包裹拍照後以LINE傳給被告,即帶同警方至被告上開租 屋處附近,警方到達被告承租處即新北市○○區○○路0段00 巷00號前,立即逮捕在門口等待黃睿軒之被告,此時在被 告住處等待收受系爭包裹之黃振桂、莊豐璟聽見在窗邊查 看之趙尹晨表示被告遭逮捕,隨即往樓上竄逃,警方經被 告、趙尹晨、林郁展等人同意搜索,當場在客廳內扣得莊 豐璟、黃振桂2人放置不及取走之現金1萬元,黃振桂所有 行動電話1支(廠牌:SONY、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 大麻吸食器1組等物,並扣得被告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廠牌:APPLE)乙節,為被告 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黃振桂、莊豐璟、黃睿軒 、趙尹晨,證人即趙偲妤同居友人林郁展等人證述相符( 見第8831號偵查卷第154 頁、第9008號偵查卷第5、7、29 至31、36至43、142至145 頁,原審卷一第198 頁、原審 卷二第31、34、38至39、49、53至55頁原審卷二第112 至 115 、124 至125 頁),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復有被
告簽立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區 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均在卷可按(見第9008號偵查卷第65至69頁),並有被告 以其行動電話與黃睿軒持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 錄翻拍照片、另案被告黃振桂、趙尹晨、黃睿軒及林郁展 等人簽立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中部地 區巡防局雲林機動查緝隊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即在思邦公司搜索黃睿軒所領得包裹所扣得物品)、 中部地區巡防局扣押物品清單(扣得黃睿軒所有行動電話 及盛裝毒品紙箱等物)、刑事案件現場照片(警方於思邦 公司查獲黃睿軒部分)均附卷可按(見第9008號偵查卷第 12至17、57至61、65至69、73至79、120至122、146至147 、162頁),而警方在系爭包裹底層所扣得白色粉末狀物 (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均含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總毛重1410.60 公克,合計淨重1382.60 公 克,驗餘淨重共1382.49 公克,純度83.86 %,純質淨重 共1159.45 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 6年8 月7 日調科壹字第10623018350 號鑑定書在卷可查 (見8831號偵卷第237 頁),堪認系爭包裹內所夾藏之物 品,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甚為明確。
(二)被告雖辯稱不知包裹內有違禁品,亦不知該違禁品為毒品 海洛因云云,然查:
1、證人即找黃振桂領取系爭包裹之莊豐璟於警詢中供陳:系 爭包裹是從柬埔寨寄回臺灣的,是由胡穎哲及梁智浩在柬 埔寨負責包裝寄送,臺灣這邊的買主也是由他們負責接洽 ,所以我不清楚為何人買貨,他們會不定時用通訊軟體與 我聯繫,叫我到指定地點領取包裹,領取的程序就是他們 會給我收件人的證件及相關資料,還有領取物品的貨號, 我知道胡穎哲及梁智浩跟柬埔寨軍方在當地有製毒工廠, 我是直接對胡穎哲、梁智浩的,他們2人都是負責從境外 柬埔寨地區,利用航空貨運走私毒品進來的人,胡穎哲現 在是通緝犯,應該不會回臺灣了,因為他在柬埔寨地區娶 了軍方將軍的女兒,已定居在柬埔寨,梁智浩會往返柬埔 寨、臺灣地區,是負責回臺灣幫胡穎哲打理走私毒品的事 情,他們之前都是用航空貨運包裹進入臺灣地區的航空貨 運公司,然後叫人前往提領包裹,領到物品後他們會全程 用視訊通話或語音通話,都不能掛掉電話,我們會馬上將 接到的毒品包裹運送到他們指定的地點,然後收貨人會給 付送貨的人約5 萬至10萬元不等的報酬,他們指定的地點 幾乎都約在臺北、桃園、臺中的某處高速公路交流道口,
每次約的地點都不一定,但是他們會提前告知要到哪間航 空貨運行提領包裹等語(見第136 號偵緝卷第64、80至81 頁);於另案中供稱:在本件之前,梁智浩就有請我去領 過從柬埔寨、金邊或越南進來的國際包裹,我之前就有想 過是違禁品,所以都沒有去領,且梁智浩在國外從事的就 是毒品,所以我知道包裹裡應該是毒品,不是槍枝,梁智 浩是在國外製造毒品後運回臺灣,就我所知,他沒有做槍 ,且他開視訊時我看到都是毒品,沒有看過槍等語(見附 於106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卷二第90頁);復稱:梁智浩 在柬埔寨從事毒品工作,我後來協助警方辦案時,有傳照 片,才知道那裡有製毒工廠;東西進來都會裝在烤箱或微 波爐裡面,但我沒有去看過裡面的東西,上述手法是梁智 浩告知我的等語(見同上開卷二第121至122 頁)。是本 案相關證人莊豐璟明知梁智浩等人於柬埔寨地區從事毒品 製造工作,且梁智浩前已數次委託莊豐璟代領自柬埔寨地 區寄出、其內夾藏毒品之國際包裹之情。且證人莊豐璟亦 證稱:在本件之前,梁智浩跟我說有東西要進來臺灣,但 我不敢去領,我找不到人去領包裹,沒有人要去領,因我 當時在南部,包裹都是寄送到北部,我一樣是麻煩黃振桂 去領,106年3 月我受梁智浩委託代領包裹,一樣是請黃 振桂去領等語(見同上開卷二第121 至122 頁)。而證人 即先與被告之弟趙尹晨聯繫領取系爭包裹之黃振桂亦稱: 莊豐璟於本案之前就曾有找過我與趙尹晨去領包裹,但我 和趙尹晨等沒有幫莊豐璟領,因該次莊豐璟說有限時間, 一定要在早上領,包裹又有危險性,就沒有領了,我覺得 是不好的東西等語(見第8831號偵查卷第147 頁);證人 黃振桂復稱:我之前有幫莊豐璟領過包裹1次,我也是請 趙尹晨去,但趙尹晨說他要找一個弟弟去,去了以後,貨 號給他們,但東西沒到貨運行,沒拿到東西,也沒拿到報 酬;本案我聯絡趙尹晨領系爭包裹,有跟他說一樣是臺南 的那個哥哥請他去領包裹等語(同上開卷二第10至11、22 頁)。而證人趙尹晨於警詢及原審中亦稱:之前黃振桂曾 請我代領過包裹,約於106年2月間,黃振桂跟我聯絡時, 問我方不方便去代領,後來我請一個朋友去代領,當時有 給提貨單照片,黃振桂要我們謊稱是老闆請我們來代領包 裹,但因當時我朋友到貨運行時,發現沒有這個包裹,所 以沒有領成功等語(見第9008號偵查卷第38頁,同前開卷 一第186 頁),大致相同,足證被告等人在領取本件系爭 包裹前,另案被告莊豐璟與案外人梁智浩合作,受託代領 國際包裹,莊豐璟認知其友人在柬埔寨從事毒品製造工作
,而知悉包裹內藏放有毒品海洛因,因包裹內裝有違禁物 品,而不敢、不願前往領取,但為賺取運送費用而與另案 被告黃振桂商議前往領取事宜,另案被告黃振桂亦可預見 包裹內藏違法物品,為未免遭警方查緝,亦不敢親自前往 提領,但仍欲賺取其中暴利,遂聯繫其弟弟國中同學並與 其友好信任之趙尹晨前往代領,趙尹晨接聽黃振桂電話後 ,對於僅領1件包裹,竟可以獲得高達1萬元之報酬甚為心 動,但因畏懼而告知並詢問在旁的姐姐即被告意見,被告 聽聞後,亦欲僅領取包裹即可獲得高額報酬之事甚為心動 ,但質疑包裹內藏放有違禁物,但思索可另委託現因失業 而缺款之友人黃睿軒前往領取而同意領取之情形,足認, 在被告等人領取系爭包裹前,莊豐璟、黃振桂等人均因認 所欲領取包裹內,藏放有違禁物品甚明,為免遭查緝,而 均不敢貿然前往領取,因而提出與一般運送顯不相當之高 額酬金方式欲委請被告弟弟趙尹晨前往領取等情,應屬明 確,堪以認定。
2、又另案被告黃振經聯繫被告弟弟趙尹晨,並提出領取代價 為1萬元至1萬5千元之代價要被告弟弟趙尹晨前往思邦公 司領取系爭包裹事宜,趙尹晨因此報酬過高不合常情而質 疑包裹內恐為違禁物,認有可疑,即與被告商議領取系爭 包裹事宜,被告即提議以1千5百元之代價另找經濟窘困友 人黃睿軒前往領取而答應黃振桂代領系爭包裹等節,亦為 證人趙尹晨證稱:黃振桂是我國中同學的哥哥,一直很照 顧我,我們都是透過微信、臉書聯繫,6月9日早上6、7點 ,黃振桂聯絡我,他知道我沒什麼錢,他說那邊有一個哥 哥可以讓我們賺錢,叫我們去松山那邊領1個包裹,就會 有5千至1萬元的報酬,我有問包裹裡是什麼東西、是何人 要,黃振桂一開始說是重要文件,之後又改稱是防身器材 ,我就跟姐姐趙偲妤講這件事,趙偲妤說怎會有那麼好的 事情,我又再打微信問黃振桂包裹裡是什麼東西,黃振桂 說是防身器材,我就跟黃振桂說哪有這麼好康的事,裡面 不要是違法的東西,黃振桂就跟我保證裡面不會是違法的 東西,我就相信他,姐姐趙偲妤就去找人去領包裹,當下 我沒問黃振桂為何不自己領包裹,但黃振桂在電話中有說 現在跟「兄仔」在一起,不方便去領,黃振桂6點多打電 話給我並說8點半前一定要到松山領,黃振桂是說「兄仔 」需要這包裹,很趕,需要這包裹,是沒有任何情況可以 這麼好賺,我是有懷疑過,但有跟黃振桂確認過,黃振桂 一下說是重要文件,一下說是防身器材;及後來找黃睿軒 去領包裹,黃睿軒表示領到後要到我家,等很久,我就有
傳LINE,表示要給黃睿軒毒品,我是用暗語「換糖果」方 式傳的,要黃睿軒動作快一點等語(見第8831號偵查卷第 188至192頁、第13141號偵查卷第164至168頁);且被告 亦稱:我有懷疑過包裹裡是不法的東西,因僅領取包裹何 以需要5千至1萬元的報酬,我問弟弟趙尹晨,他說因為我 缺錢,所以要幫我,後來綽號企鵝的黃振桂到家裡,我也 問企鵝,企鵝也是說要幫我等語(見第8831號偵查卷第14 1至144、148至149),可見被告趙偲妤對於區區僅領取包 裹之行為,即可取得與一般運輸、宅配業者甚高之運輸金 額,而高達5千至1萬元款項,與常情不符,縱經詢問過黃 振桂(此為證人黃振桂所否認)表示包裹內為重要文件或 防身小物品等語,被告仍向趙尹晨表示「怎麼可能」顯然 被告並不相信所稱包裹內是重要文件或防身物,縱然為重 要文件或防身物,貨主亦顯然不需支付高達1萬元之報酬 託人領取甚明。再經詢問,對方竟稱要幫忙被告,而願意 出如此高價由被告出面領取,則更屬無稽,被告與黃振桂 或莊豐璟並不熟識,如何得悉被告經濟狀況,又如何可能 突然無端幫忙?是被告此部分所辯,與常情不符,難以採 信。且證人黃振桂於原審證稱:我沒有告知趙偲妤包裹裡 是什麼東西,因為我也不知道理面是什麼東西,我也沒有 跟趙偲妤說包裹裡是手刀、甩棍之類的話,我僅有提到這 東西不好,女生去領不好。我當時有問綽號米糕男子包裹 裡是何物,米糕說他不知道裡面是何物,米糕僅跟趙尹晨 說包裹是他老闆的,趙尹晨有問我包裹裡是什麼,我只說 是包裹,並有說我不知道裡面是什麼等語(見原審卷二第 9至29頁),於本院審理中則稱:我是跟趙尹晨聯繫領包 裹的事,我說台南有位哥哥要領包裹,有一筆錢可以賺, 看趙尹晨有沒有空,後來趙尹晨說要找人去領,不久就說 找到人,說他姐姐趙偲妤要賺這筆錢,之後我就到趙尹晨 家等,到他們三重住處時才知道他們又找其他人去領,領 包裹過程中我有問莊豐璟包裹裡是什麼,莊豐璟沒有明白 講裡面是見什麼,趙偲妤、趙尹晨問我,我只說我相信莊 豐璟,所以東西不會有危險,我跟趙尹晨說是安全的東西 ,僅說是「安全的東西」,沒有具體講是什麼,我沒有提 到是防身的東西,我不知道之前筆錄為什麼會這樣記載等 語(見本院卷第291頁),是被告趙偲妤前開所辯去領包 裹前有詢問包裹內是何物,黃振桂有說是重要文件、防身 物品等,但因與代領之報酬異常高,被告顯然不相信,再 經詢問,對方表示知其經濟狀況不佳,欲協助而提出高額 報酬云云,然除其與相同利害關係之趙尹晨之陳述外,並
無其他事證可憑。且縱然黃振桂向被告姊弟2人表達包裹 內為合法、安全之物,但被告顯可已從欲領取包裹之人不 自行領取,寧以周章迂迴方式並提出高額酬金由他人出面 領取,並至被告住處等候包裹等過程判斷所領取包裹內顯 為違禁物品,以至於須以上開不合常情方式領取包裹甚明 ,顯非僅以委託人單純以口頭告知、以口頭保證包裹內容 物是「安全的」等方式即可認為無疑,是被告辯稱其相信 黃振桂所言而確信系爭包裹為合法物件云云,顯為事後卸 責之詞,不足採信。
3、復觀黃振桂找趙尹晨、被告趙偲妤前往思邦公司代領系爭 包裹,被告趙偲妤即與黃睿軒、黃振桂等人間分別有如下 之對話內容:
(1)被告趙偲妤於106年6月9日7時15分許至9時14分許,以 通訊軟體LINE與黃睿軒為如下之對話內容: 趙偲妤:欸欸、給你一條路賺
黃睿軒:BB、?
趙偲妤:你只要去領東西
黃睿軒:領啥?
趙偲妤:就有1500可乙(應為「以」之誤繕)拿 黃睿軒:車手?
趙偲妤:我朋友委託我的
黃睿軒:是啥
趙偲妤:欸欸等先刪除、訊息、我打給你、刪除 黃睿軒:嗯
趙偲妤:刪了嗎截圖給我我打給你(黃睿軒傳送已刪除 前述對話內容之螢幕截圖予趙偲妤)(中略) 趙偲妤:領到後放上車拍照給我趕快幫我載回來 (黃睿軒傳送系爭包裹放在機車上之照片1張予趙偲妤) 趙偲妤:趕快載回來、快
黃睿軒:嗯
趙偲妤:恩恩、不要原地執著、趕快唄
到了後放到我們二樓的鞋櫃我們有放雨衣在那
放著後用雨衣蓋著先走、我後面跟你聯絡看你
要麻尼還是甜甜(按,據趙尹晨、趙偲妤所述
,該句係趙尹晨持趙偲妤行動電話所發送,見
原審卷二第31至32、68頁)
趙偲妤:到哪了
到沒、不要鬧了那東西很重要拜託、趕快、我
先拿3百給你身上現金只有3百、不要逗了還給 我在外面買飲料
上開對話內容,業經原審當庭勘驗扣案被告所有,如附 表編號4 所示之行動電話確認無訛,有原審於107年3月 2日勘驗筆錄暨附件一之2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74 至277、288至298頁)。
(2)被告趙偲妤與黃振桂於106年6月9日7時33分許至10時50 分許,利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微信聯繫,為如下之對話 內容(按,被告趙偲妤、黃振桂係以語音、文字訊息及 語音通話等方式聯絡,其中語音通話之部分,均已無法 讀取內容):
趙偲妤:為什麼貨號不能先給、到時候我朋友到那如果 沒領到怎麼辦、不知道怎麼跟他交代
黃振桂:沒有為什麼啊,因為,人都還沒有到幹嘛先給 貨號,因為,貨號這個東西,反正到之後,八 點半的時候,就會給貨號了。沒領到有沒領到
的那個,欸,反正到時候,我們這裡會那個,
不會…不會…不會給他白跑啦,懂不懂?這樣, 沒有領到的話,就是另外一方那邊,在裝肖欸
,你懂嗎?就…就是這樣就對了。
趙偲妤:好~黃振桂:放心,這個哥不是2486 趙偲妤:我相信你、人已經過去了
黃振桂:嗯嗯嗯,了解
(趙偲妤於106 年6 月9 日上午8 時17分許,接獲黃睿 軒所使用行動電話,傳送領得系爭包裹放在機車上之照 片1 張後即轉傳予黃振桂)
黃振桂:怎~麼~回,欸,是你去拿喔?馬上回,馬上 回家,馬上回家,趕快。
趙偲妤:對啊、喔喔,然後(笑聲),那個錢是直接給 我們嗎?就是等一下直接給我們,還是怎麼樣 ?對,對,不只是只有我們,我要對我朋友也 有交代的,對的。喔,東西就是用,就是在鞋
櫃這邊,然後用雨衣蓋著的,就是請你拿到的
時候,先離開現場,然後如果你現金是要直接
給我們的話,用東西包著,塞在我們鞋櫃裡面
,通知我們一聲,我們馬上就衝出去領。好不
好…好不好?反正你方便就好了。幫我們,然
後,拿,再拿給我們就好了。阿我要給我朋友
有交代啊。記得喔,是9500喔。
(黃振桂與趙偲妤以語音通話,時間共1 分13秒,內容 無法讀取。)
趙偲妤:不行、我不同意
黃振桂:什麼啊?
(黃振桂與趙偲妤以語音通話,時間共1 分41秒,內容 無法讀取。)
黃振桂:因為我、我、我想講的就是,因為剛,我那個 哥哥在旁邊,因為畢竟我們今天賺人家這筆錢 ,阿也只是確保一下,東西,放心,後面不會 有什麼、什麼問題或什麼的(嘆氣)只是,他
也在擔心,不是啦,畢竟大家,雙方都顧慮,
靠夭,阿,因為,拆開來如果是空的,那、那
、那就是對方的問題,阿如果,最主要也是怕
被開過,阿我知道你們不會,問題,人家也是
想要說,方便借個地方,就是看一下而已,因
為,我們後面還要再作一場戲,你懂嗎?阿後
面的利潤也、也比較大。如果有任何危險的,
我不會這樣做,懂嗎。
趙偲妤:好啦先進來
黃振桂:開門呀
趙偲妤:開了
黃振桂:嗚嗚嗚、不是啦、我門皁(應為「早」之誤 繕)在樓上
黃振桂:趕快跟我說被哪帶走,請人帶你們回來。 上開對話內容,亦經原審當庭勘驗被告趙偲妤扣案之AP PLE 廠牌行動電話確認無訛,有原審於107 年3 月2 日 勘驗筆錄暨附件一之1 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74至2 77 、278至282 頁)。
(3)是由被告與黃睿軒間之對話內容,可見被告除向黃睿軒 表示「只要去領東西,就有1500元可以拿」外,並要求 黃睿軒將其等對話內容均予刪除,甚且令黃睿軒將刪除 畫面截圖傳送予被告確認刪除完成,而被告於原審審理 時稱,因趙尹晨要求其為上開要黃睿軒刪除對話之舉動 (見原審卷二第51頁),但被告並未明白說明所要求黃 睿軒刪除代領包裹事宜後傳送之合理理由,堪認被告顯 已預見黃睿軒前往領取系爭包裹內容物為違禁物,恐有 遭警查獲之風險,為免黃睿軒之行動電話被扣案,偵查 單位由從相關對話內容循線查獲己身,始為前開規避責 任、湮滅證據之舉措甚明,否則若包裹內真的僅為文件 或合法防身器材,何須將聯繫過程中之對話刪除?甚至 ,被告與趙尹晨向黃睿軒在LINE中言及是否要「甜甜」 之毒品,目的是在促使黃睿軒能儘快將所領得系爭包裹 送至被告住處,而為利誘之舉甚明,此據被告供明在卷
(見原審卷第110 頁),均足徵被告與趙尹晨同意黃振 桂所託領取系爭包裹,不僅因已考量得以另覓得經濟窘 困友人前往領取,且得以順利賺得1萬元之報酬,並得 以避免警方之追查,足認被告主觀上顯然得以認知系爭 包裹中放有違禁物甚明。至被告另辯稱係因黃睿軒有施 用毒品安非他命習慣,前曾在對話內容中詢問有無安非 他命之事,始要求刪除對話云云(見原審卷一第275至2 76頁、原審卷二第51頁),然倘被告主觀上認定其委請 黃睿軒所為提領包裹之事係合法,則黃睿軒本無為警發 覺其違法之可能,自無須要求黃睿軒先行刪除領取包裹 之對話之必要甚明,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為卸責之詞 ,而無足採。
(4)細鐸被告前揭對話內容,其一方面指示黃睿軒將系爭包 裹帶至其租屋處,放在2 樓鞋櫃處,並要以雨衣覆蓋遮 掩後即先行離開,事後支付款項;另一方面則告知黃振 桂系爭包裹放置之位置及掩蔽方式,並要求黃振桂在拿 到系爭包裹後先離開現場,倘要給付報酬,則將現金先 用東西包包裹住,塞在鞋櫃裡面,通知一聲,被告就會 衝出來領等語,是如包裹內容為被告所稱甚為重要物件 ,領得後可以任意放置在屋外無人看管鞋櫃處?款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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