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140號
TPHM,107,上訴,1140,20200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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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耀東

選任辯護人 蔡家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智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4344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部分,均撤銷。
甲○○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新臺幣伍拾萬元部分),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褫奪公權貳年;又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新臺幣貳拾萬元部分),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褫奪公權貳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甲○○係依國立故宮博物院(下稱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7條 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9條規定,服務於故宮博物院擔任 文創行銷處之助理研究員,且依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第10條 規定及其職務說明書所示,係負責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各 類衍生性商品公開徵求、龍藏經出版計畫之執行及其他有關 故宮博物院文創行銷處職掌臨時交辦事項,為刑法第10條第 2項第1款前段之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有法定職務權 限之公務員。葉麗珍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12日起即在故 宮博物院文創行銷處擔任臨時約聘之研究助理,於92年11月 12日至96年12月31日止辦理數位典藏文物圖檔建置及管理計 畫,於97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辦理龍藏經出版專案計劃 等相關業務,於100年2月1日起辦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專案 相關工作。而龍藏經出版乃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徵求授權 廠商,故葉麗珍辦理龍藏經出版專案計畫職務時,即為刑法 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緣於95年8月間,故宮博物院典藏之「景印康熙間內府泥金 寫本龍藏經(甘珠爾)」(下稱龍藏經)乃清朝康熙皇帝康熙八年徵專人以泥金方式用藏文書寫,並繪有精美佛像 圖畫,且全書以貝葉經推蓬裝方式,每函約448葉,共計108



函,極具價值,故宮博物院欲以出版品方式印製發行,因所 需經費龐大,經費來源一部分由民間企業團體或個人主動捐 助外,其餘經費則與廠商合作開發授權印製。而甲○○則負責 承辦「景印康熙間內府泥金寫本龍藏經(甘珠爾)授權印製 案」(下稱龍藏經授權印製案),徵求授權廠商之公開招標 案,葉麗珍則協助甲○○執行相關即授權案公開招標及後續事 宜。龍岡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 0號,下稱龍岡公司)於97年1月20日以新臺幣(下同)2,01 6萬元投標,同年月23日開標,並於同年月25日決標。依龍 岡公司與故宮博物院所簽立之「故宮博物院藏品圖像授權印 製各類出版品契約書」(下稱龍藏經出版品契約)約定,龍 岡公司須於100年1月底前,完成龍藏經第一版初刷之印製及 發行,並回饋故宮博物院31套龍藏經。故宮博物院並指派甲 ○○及葉麗珍擔任龍藏經之工作小組成員,職務內容在於確保 龍藏經之印製品質及內容正確,以確保龍岡公司出版龍藏經 品質符合故宮博物院之要求。
三、龍岡公司於得標後,即著手龍藏經之印製及出版工作,並陸 續取得故宮博物院之龍藏經微縮片檔案共108函,然至98年1 1月間,又因龍岡公司印製之龍藏經打樣稿送故宮博物院校 對後均未如期歸還,未能依工作進度時程完成清樣校正及目 錄編校等工作,龍岡公司負責人乙○○因恐龍藏經印製案時程 遭延誤,無法如期完成將產生違約問題,而為求印製案能順 利進行,竟萌生對職務上行為行賄之意思,於99年1月13日 (起訴書誤載為98年5月間)以股東往來名義,經由公司會 計徐瑞彩分別自龍岡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提領現金35萬元及以龍岡公司零用金15萬元支出共50萬元現 金,而在新北市中和區之某處,將裝有50萬元現金之牛皮紙 袋交付甲○○,請求甲○○就其職務上之負責監製龍藏經印製出 版之行為施以協助,加速故宮博物院校對進度,以便龍岡公 司能在期限內完成龍藏經之出版,免受逾期違約受罰或延誤 上市而蒙受損失之不利益,而甲○○乃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 賂之犯意,收受上開50萬元。
四、另於99年初,因葉麗珍與龍岡公司所雇之分色師父張雙楨就 龍藏經之印前分色未達要求而生有言語爭執,復要求乙○○須 更換分色師父,惟乙○○因分色師父難尋且更換後會影響龍藏 經出版進度,復思及龍藏經製作進度皆掌握在甲○○及葉麗珍 手中,若未妥善處理此事恐影響日後龍藏經之出版進度,乃 委由甲○○勸說、安撫葉麗珍,並決意欲分別給予二人各20萬 元,以期龍藏經出版期程不因此事而受影響。乙○○遂基於對 職務上行為行賄之犯意,於99年5月7日下午2時許,以股東



往來名義,自龍岡公司 上開彰化銀行帳戶提領現金共40萬 元,復於同日晚間,甲○○、葉麗珍、乙○○及乙○○之女趙珈彣 (原名趙采渝)於龍岡公司處理完龍藏經印前製作之相關作 業後,一同步行前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陶板屋新北 市中和區中山店途中,乙○○利用與甲○○併肩同行之機會,以 信封袋裝有20萬元交付與甲○○,作為感謝甲○○協助龍藏經出 版及勸說葉麗珍之對價,甲○○竟另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 之犯意,將該筆職務行為之對價予以收受。
五、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 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原審判決關於被告甲○○犯原審判決事實欄四至六部分, 被告提起上訴後,業已撤回上開部分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 序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8至332頁) ,此部分自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人乙○○、趙珈彣、徐瑞彩、楊靜蘭丁裕俊等人於調查站 之詢問,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至於渠等於偵查中之證 述,已於原審審審理中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得行使反對詰問 權機會之部分,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依同法第159條 之1第2項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三、至其餘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 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 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亦應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甲○○對於上開事實欄所載一、二部分前提事實,均 不爭執,但矢口否認有事實欄三、四部分收受賄賂罪犯行, 辯稱:我真的沒有拿乙○○的錢,99年底我發現他有盜印龍藏 經,因為這會造成龍岡公司多繳權利金給故宮;又乙○○係因 為祥和公司被搜出違法大量故宮光碟,會因此陷入共同違法 複製光碟罪嫌,所以才挾怨報復誣陷我云云。本院經查: ㈠按身分公務員,係指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 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公務員,此類公務員,著重於其 身分及所執行之職務,祇須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為公務 員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 及服從義務,亦即所從事之事務,須有法令規定之權限者為 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0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



甲○○當時係依故宮博物院組織法第7條準用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29條規定,服務於故宮博物院擔任文創行銷處之助理研 究員,且依故宮博物院處務規程第10條規定及其職務說明書 所示,係負責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各類衍生性商品公開徵 求、龍藏經出版計畫之執行及其他有關故宮博物院文創行銷 處職掌臨時交辦事項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且依該組織法 第1條規定故宮博物院隸屬於行政院,為被告甲○○所不否認 ,足證被告甲○○行為時,係具有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前段 所稱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身分。
㈡犯罪事實三部分:
①證人乙○○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證稱略以:本案係97年1月25日 簽約,約定100年1月25日履約完畢,但故宮方面簽約後即一 直拖延,做了一年多以後我開始緊張印製案無法按時完成, 龍岡公司送給故宮的打樣槁,故宮一直積壓沒有回給龍岡公 司,故宮有很長的一段時間大約2個月一直都沒有回樣,故 宮校稿後我們還需要時間修改。甲○○雖然沒有主動跟我要, 但是我考慮印製案一直延宕不是辦法,且易永華建議給甲○○ 50萬讓工作順利進行,易永華之前是代表龍岡公司跟故宮接 洽。我個人覺得在履行上故宮方面拖延,例如得標後應該馬 上將微縮片交給我,但是只交給我一些檔案。直到97年下半 年,甲○○及葉麗珍才將微縮片檔案全部交給我後,我就積極 製作,我製作好並打樣,完成一本就拿給故宮校對。但故宮 校對工作一直很緩慢,都沒有回樣,如果一本校對後還給我 ,我需要半個月的時間。故宮一直沒有回樣,我才不得已拿 了50萬拜託甲○○幫幫忙,能否讓龍岡公司順利進行。給甲○○ 50萬元應該是在97年得標後,故宮一直拖延不給我微縮片檔 案,約得標後3、4個月內易永華有提示我一下,意思就是要 給50萬元。98年4、5月故宮校對一直沒回來,我才想起易永 華當初有說過,才決定要給甲○○50萬元。當初是和甲○○說因 為一直沒有校對回來,拜託甲○○看用什麼方法讓龍藏經快點 校對回來給我,我拜甲○○去協助,看需要花什麼費用幫幫忙 。龍藏經進度受延宕,我有向故宮對口人員甲○○反應了好幾 個月,他口頭跟我說應會加速,但實際上回樣還是很慢,沒 什麼效果。我給甲○○50萬元的目的,是希望甲○○能趕快幫我 處理龍藏經的出版進度,因為龍岡有向銀行借錢,再拖下去 會影響龍岡公司的資金運作,也會延誤契約預定時程,造成 違約。龍藏經製作過程中有延誤到的因素,第一是因為請不 到分色的製作人員,再來最嚴重的是故宮的回樣很慢,我們 送去給故宮校對,他們回樣的很慢,所以我那時拿了50萬元



給甲○○,拜託他說有什麼事情需要花錢希望他協助看稿件能 否稍微正常一點。送錢給甲○○及葉麗珍真正的原因有兩個部 分,第一個部分50萬製作龍藏經的時候有一些阻礙,送錢可 以順利,因為甲○○及葉麗珍是故宮的代表,後來我們聽業界 以前代表龍岡公司的易永華說一般都要有所表示,我們都沒 有表示一些意思,怎麼可能,所以說意思就是應該要送個紅 包之類的,這筆錢送的原因就是這樣。沒有送這些錢,以當 時的氛圍,龍藏經的製作可能會有很大的阻礙,沒有辦法如 期完成,所以就送錢。送第一筆50萬元給甲○○,包括我們送 件的校對遲遲出不來,進度嚴重落後,微縮片始終沒有全數 取得也是其中一個原因,這兩個狀況是都有碰到,但是這兩 個狀況發生時間有落差,送錢的原因就是很單純,什麼時候 送我現在搞不清楚,但是送錢的原因就是讓龍藏經的工作進 度能順利進行而已,就是一直遇到很多困擾狀況等語(見偵 查筆錄卷第263頁正反面、第271頁反面至272頁、原審卷一 第125頁正反面、卷二第64頁反面至65頁反面、第82頁反面 至83頁、第88頁反面至89頁、卷四第119至120頁、第122頁 正反面)。依證人乙○○上開所證述,龍岡公司送給故宮的打 樣槁,故宮一直積壓沒有回給龍岡公司,證人乙○○陸續取得 微縮片之事應屬初期履約障礙,後期真正無法克服且造成進 度嚴重落後之困難,乃清樣校正始終不順,並有前揭故宮函 覆之工作時程控管表在卷供參(見原審卷二第201頁),但 這二個原因都是證人乙○○之所以要送錢被告甲○○的原因,而 被告甲○○亦自承至99年6、7月間清樣校正等工作才完成(見 原審卷四第254頁),足證本案進度當時嚴重落後之事確實 存在,證人乙○○確實有送錢改被告甲○○打點之動機。 ②證人趙珈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有無因為故宮還給 你們檔案的時間,導致你們龍岡公司就此進度遲延,而去催 促故宮?)有一段時間有,可是那段時間我不記得是什麼時 候,可能要回去翻一下資料。(遲延的情形為何?)是故宮 校稿的人員沒有補齊那段時間。(如果遲延時,你們要跟故 宮的哪個承辦人員請他們催促?)我有時候會跟葉麗珍反應 ,有時跟甲○○反應,如果是我父親乙○○那邊,他會直接跟甲 ○○反應。(當你跟被告甲○○或葉麗珍反應時,他們如何回覆 你?)他們兩位也都是跟我說他們會去催。(故宮審查遲延 時,被告甲○○或葉麗珍是否可以去加速其進度?)這我不清 楚故宮的內部運作,但是他們二位是專案承辦人員,我只能 跟他們反應。」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4頁正反面)。依上開 證人乙○○與趙珈彣所證述之情節大致一致,足已補強證人乙 ○○之證詞,可見龍岡公司於97年1月25日與故宮博物院簽約



取得龍藏經印製案授權後,陸續取得龍藏經微縮片共108函 ,而於98年11月間,因印製龍藏經打樣稿送故宮博物院校對 後均未如期歸還,延遲龍經印製進度,證人乙○○因恐龍藏經 印製案無法如期完成而違約,而萌生對被告甲○○行賄50萬元 之意應係屬實。
③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辯稱:證人乙○○說行賄是要加速流程,但證人胡進杉證述故宮沒有遲延,葉麗珍也說沒有拖延龍藏經的進度,足見證人乙○○所述不實等語。然證人即故宮博物院圖書文獻處編纂胡進杉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基本上我們的審查都是按照既定的速度作,龍岡公司一交給出版組出版組轉交給我們之後,我們圖書文獻處就會請助理及工讀生馬上審查,審查完之後就交給出版組,再交給龍岡公司改正,龍岡公司回給我們的時間有時候感覺會比較慢一點。我說的比較慢是出版組交給我的時間比較慢,至於龍岡公司何時交給出版組我就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54頁反面至157頁反面)。由證人胡進杉之證述可知,證人胡進杉雖未明確證稱其所屬之圖書文獻處,對於龍藏經校稿處理時程並無延誤,然龍岡公司打樣案稿送往故宮博物院校對後未能如期歸還,亦有可能係因出版組拖延送件予圖書文獻處、或出版組校稿遲滯、回件給龍岡公司慢所致,亦據證人胡進彬證述如上,亦足以補強證人乙○○證述之行賄動機。況證人胡進杉亦已明確證稱,龍岡公司回給我們的時間有時候感覺會比較慢,與證人乙○○所證述之情節並非完全不一致,而且證人乙○○行賄之動機,係存在於其自己主觀上之認知,自難僅以證人胡進杉個人之認知,據而否定證人乙○○之主觀認知。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並非有理由。 ④證人乙○○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又證稱略以:我給甲○○50萬的時候,跟他說這邊有50萬,謝謝你的幫忙,而且甲○○說了一些客套話並收下了。給了50萬以後,印製案的進行就比較順利了。我是親自用牛皮紙袋裝50萬元拿給甲○○,陳耀東就收下此50萬元,交付的地點我忘了。我將50萬以牛皮紙袋交給甲○○時,甲○○現場沒有打開看,但我有告知他這是50萬元,拜託他幫幫忙,給50萬時,僅我和甲○○2人在場,現場沒別人,地點應該是在公司附近。因為我有給甲○○2次錢,一次是50萬元,一次是20萬元,所以我現在混淆了。交給甲○○的50萬元為99年1月13日,送錢給甲○○的這50萬是為了龍岡公司。雖然我知道送錢給公務員是觸犯刑法的行賄罪,我還是堅持說確實有送50萬給被告甲○○,因為這是事實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26頁反面、卷二第65頁正反面、第82、87、90頁、卷四第124頁)。再佐以證人乙○○於99年1月13日以「股東往來」名義,由龍岡公司會計徐瑞彩分別自龍岡公司銀行帳戶提領現金35萬及以龍岡公司零用金15萬元支出共50萬元現金,並填載於龍岡公司帳冊內,作為行賄被告甲○○之用乙節。證人即時任龍岡公司會計之徐瑞彩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略以:「(提示院卷一第126頁轉帳傳票、第127頁支出證明書,這二份是否是你所製作?)忘記了,可是好像是我寫的,但時間很久,我不太清楚。(你是否能夠辨識這個轉帳傳票是龍岡公司的會計憑證?)是公司的憑證沒錯。(請說明這個轉帳傳票的貸方記載哪些項目,意思為何?)利協是客戶,他繳貨款來,是12月份的應收帳款,第二筆是開給乙○○50萬,現金的部分用零用金付款15萬,另一張是台企銀支票付了35萬。(請說明這個轉帳傳票的借方記載了哪些項目,意思為何?)第一筆是收到客戶給的票款,第二筆給乙○○,但我也不知道他要做什麼。(就每筆會計科目及項目,你都記得他的記載事由,是否表示這個傳票是由你所製作經手?)對,是我做的。(你剛才提到有交付給乙○○35萬的支票與15萬元的零用金現金,當時交付給乙○○上開支票及現金的理由為何?)我沒有問,老闆叫我開我也不敢問他。(後面有記載四個小的字台企銀出,這是什麼意思?)就是那35萬元的票是台企銀出來的,我忘記是乙存還是甲存。(提示院卷一第127頁支出證明單,這張是否能對應到前頁的轉帳傳票?)是同一張。(你說是同一張什麼意思?)比如說我們開傳票的時候,如果有牽涉到現金,就會有支出證明,這是現金支出的憑證。(提示本院卷一第129頁以下現金帳,請確認剛剛的轉帳傳票及支出證明單能否對應到這本現金帳?請指出所對應的位置何在?)可以,是第129頁背面第四行,科目為股東往來,摘要是記載『趙』(證人以鉛筆圈起)。…(剛剛提示第129頁現金帳是否是你所製作?)是。」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3頁反面至34頁反面),經核亦與證人乙○○所證述送給被告甲○○金錢來源之情節相符,已足以再度補強證人乙○○所證述之內容確係屬實。 ⑤綜上證人乙○○、趙珈彣、徐瑞彩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互 可勾稽為補強佐證,再本件復有龍岡公司99年1月13日轉帳 傳票、支出證明單、現金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錦和分行10 5年4月22日函附龍岡公司活期存款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99年1月13日龍岡公司取款憑條及龍岡公司臺灣企銀帳 號00000000000之活期存款存摺2本、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一 第126至128頁反面、卷三第133頁證物袋內、卷外證物袋內 ),足見乙○○於99年1月13日以股東往來名義,經由公司會 計徐瑞彩分別自龍岡公司銀行帳戶提領現金35萬元及以龍岡 公司零用金15萬元支出,共50萬元現金,作為行賄被告甲○○ 之用,並已交付給被告甲○○乙節,確係屬實無疑,堪予認定 。
⑥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雖稱:龍岡公司轉帳傳票上疑似行 賄金額與支出證明單、現金帳上之金額有出入、會計科目不 對云云。然查證人徐瑞彩製作之龍岡公司99年1月13日轉帳 傳票(見原審卷一第126頁反面,借方會計科目:「股東往 來」、摘要:「趙-r」、金額:「500,000」,貸方其中一 筆之會計科目為「銀行存款」、金額:「350,000」,另一 筆之會計科目為「現金、零用金支出」、金額:「150,000 」),而於支出證明單上登載會計科目:「股東往來」、事 由:「趙-r $150,000」(見原審卷一第127頁),並於現金 帳上填載科目:「股東往來」、摘要:「趙-r」、支出:「 150,000」(見原審卷一第128頁反面)等情。徵諸上揭轉帳 傳票、支出證明單及現金帳上,其對於「現金」之登載均為 15萬元,並無出入,而會計科目亦同為股東往來,是被告及 其辯護人上訴意旨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
⑦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又辯稱:龍岡公司轉帳傳票上經常 有股東往來項目,亦有多筆金額剛好50萬元之項目,無法特 定99年1月13日帳冊上記載之「股東往來」項目即為行賄被 告甲○○之款項云云。然查龍岡公司為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間經常有股東往來項目,為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之尋常事項, 參以乙○○於99年1月13日以股東往來為名義,要求證人徐瑞 彩自公司帳戶內提領現金35萬元及以公司零用金15萬元支出



,作為行賄被告甲○○共50萬元之用等情,已如前述。乙○○既 有行賄之意,欲以龍岡公司帳戶內支出此50萬元現金,當不 可能於公司帳冊內堂而皇之以「賄賂」為名目登載請領,故 其選擇以經常有的「股東往來」項目,要求公司會計徐瑞彩 作為名義來登帳請款,實與常情並無相悖,尚難以龍岡公司 帳冊內經常有股東往來項目,遽認龍岡公司99年1月13日轉 帳傳票上之「股東往來」為名義之登帳即非龍岡公司行賄被 告之款項。
⑧至於被告及其辯護人所辯,龍岡公司轉帳傳票上有多筆金額 剛好50萬元之項目,無法特定99年1月13日轉帳傳票上記載 之該筆50萬款項即為行賄被告甲○○之金額一節部分。 ⒈查99年2月9日轉帳傳票(見原審卷一第135頁),借方會計科 目為「銀行存款」,摘要為「乙存轉入台企#011599」,貸 方會計科目為「銀行存款」,摘要為「#00000000000轉出」 :此經證人徐瑞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提示院卷一 第135至137頁轉帳傳票,這三張轉帳傳票上的字跡是否是你 的?)這三張是像我的字。(第135頁99年2月9日這張轉帳 傳票上龍岡公司存入一筆50萬,是否正確?)這是從乙存裡 面存到甲存去的。…(剛才辯護人提到第135頁轉帳傳票,問 你上載乙存轉入是什麼意思,請說明你剛剛的回答是什麼意 思?)那是乙存領出來存到甲存去的,是從龍岡公司的台企 銀乙存領出,存到公司的台企銀甲存(支票存款)。(這樣 做的目的為何?)因為那時甲存裡面沒有錢,就存進去。」 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5反面至36頁)屬實,且觀諸證人乙○○ 於原審審理時庭呈之龍岡公司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 活期存款存摺中,99年2月9日確實有一筆50萬元之轉帳入支 存之支出,亦有該存摺附卷可資佐證(附於原審證物袋)。 是此筆確實為龍岡公司乙存轉入甲存帳戶供支票兌現用之銀 行存款,並非用以行賄被告甲○○之款項無訛,亦堪認定。 ⒉又卷附轉帳傳票(見原審卷一第136頁),其借方會計科 目 為「佣金支出」,摘要為「易永華」,貸方會計科目為「銀 行存款」,摘要為「#000000 0/9易rAY0000000」:此亦經 證人徐瑞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第136頁科目是傭 金支出,摘要是易永華,你的印象所及龍岡公司是否常做這 樣的佣金支出,還是只有這麼壹張?)經常嗎?我沒有印象 。」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5頁反面),並經證人乙○○於原審 審理時結證稱略以:「(像年終獎金跟給易永華的佣金這兩 件事情有任何違法之處,讓你必須要指示會計做假帳,填寫 不實的傳票名目嗎?)應該沒有,應該我們做的帳目應該是 確實的,因為那是內帳的部分應該是確實的。」等語(見原



審卷四第123頁)相符。是佣金支出對於龍岡公司並非常態 ,而轉帳傳票為龍岡公司內帳,傳票之名目當屬確實,足見 此筆確實為易永華之佣金支出,並非用以行賄被告甲○○之款 項。
⒊卷附99年2月11日轉帳傳票(見原審卷一第137頁),其借方 會計科目為「薪資支出」,摘要為「趙r年終獎金」,貸方 會計科目為「銀行存款」,摘要為「#00000000000轉出」, 而證人徐瑞彩亦於原審審理時結證稱:「(第137頁上載趙r ,年終獎金,這是指何人?)即乙○○。」等語(見原審卷四 第 35反面至36頁)屬實,亦與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略以:「(除了剛剛辯護人提到你們提供的轉帳傳票中有一 筆易永華的佣金支出50萬,另還有一張傳票記載99年2月11 日龍岡公司給了你50萬的年終獎金,當年度是否確實你有收 到這筆龍岡公司給的50萬年終獎金?)這個應該是我的年終 獎金。(像年終獎金跟給易永華的佣金這兩件事情有任何違 法之處,讓你必須要指示會計做假帳,填寫不實的傳票名目 嗎?)應該沒有,應該我們做的帳目應該是確實的,因為那 是內帳的部分應該是確實的。」等語(原審卷四第123頁) 並無出入。再觀諸證人乙○○於原審審理時庭呈之龍岡公司臺 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號活期存款存摺中,99年2月11日確 實有一筆50萬元之現金之支出(趙r),有該存摺附卷可資 佐證(附於原審證物袋),是此筆確實為龍岡公司支付乙○○ 之年終獎金,並非用以行賄被告甲○○之款項無訛。 ⒋綜上所述,足證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所辯部分,龍岡公 司他筆50萬元之轉帳傳票皆各有其依據與原因,均與乙○○行 賄被告甲○○之該筆50萬元無關,尚難以龍岡公司有其他多筆 剛好50萬元之轉帳傳票,即據以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⑨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又辯稱,證人乙○○曾證稱被告甲○○ 過幾天有將賄款50萬元經由楊靜蘭退還龍岡公司乙節。 ⒈查證人楊靜蘭於偵訊即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時間我忘了 是98年還是99年,甲○○到龍岡公司乙○○及趙采渝都不在,甲 ○○用牛皮紙袋裝著,沒和我說裡面是什麼,要我轉交給乙○○ 。甲○○走後,我稍微看一下發現裡面是錢,我就收好。我後 來將此筆錢交給乙○○說是故宮甲○○來要交給你。乙○○拿到錢 後如何處理我不清楚。」、「(你是否有因為當庭二位被告 跟龍岡公司龍藏經的事情,曾經接受檢察官訊問?)之前偵 查中有過,當時問我說我們公司好像有拿錢給甲○○,我當時 說拿錢我不知道,可是我記得有一次甲○○下午來我們公司, 拿一個牛皮紙袋給我,說這個東西叫我交給我們趙董,我有 瞄一下看到裡面有現金,但是多少錢我不知道,後來趙董回



來我就把袋子交給他。…(你剛剛提到你曾經看到甲○○給公 司壹個牛皮紙袋,你有確實看到裡面為何物?)人家給我東 西我都會瞄一下,我當時有瞄一下,裡面有現金,但多少錢 我不知道,當時是某日下午甲○○來我們公司找趙董,我說他 不在,甲○○就叫我把紙袋交給趙董,沒有講其他的,後來老 闆回來我就交給他。…(你看到牛皮紙袋確定是金錢?)我 確定是,但我沒有點,因為不是我管的,我也不知道做何用 。…(你剛剛說你把壹個牛皮紙袋交給老闆以後,你有再聽 過會計或老闆提到這件事情說裡面確實是錢?)沒有。(牛 皮紙袋長什麼樣子?)駝色的牛皮紙袋,當時有對折。(請 說明那50萬元如何擺放?)我不知道裡面是50萬元,我沒有 點,至於裡面的錢怎麼擺放,錢是一疊一疊的,橫放在袋中 ,共幾疊我不知道。…(甲○○拿紙袋給你的時候,公司是否 只有你在?)都有人在,但是美編都在作自己的事情,但是 乙○○確實不在,他女兒趙小姐也不在,所以才會交給我。」 等語(見原審卷三第63頁反面、第65、67頁正反面)。依證 人楊靜蘭上揭所證,其雖證稱有收受被告甲○○所交付之一個 內裝有現金的牛皮紙袋,然其不知道裡面是50萬元、也不知 道裡面裝多少錢,對於被告甲○○囑其轉交之時間亦不確定究 為98年或99年;再者,被告亦否認有收受證人乙○○給付之上 開賄款,自難據為被告有返還上開賄款之有利證明。 ⒉證人乙○○前於廉政署第一次詢問時,並未主動陳述被告甲○○ 透過楊靜蘭退還50萬元賄款之事,嗣後經證人楊靜蘭向其告 知後,始改稱:「(你事後有說甲○○後來有將此50萬元歸還 ?)是。後來廉政官要求我回去找50萬元提領紀錄,我當時 才請楊靜蘭會同會計找,後來楊靜蘭告知我說甲○○有拿一包 錢到公司要歸還,但當時我不在公司,就由楊靜蘭收下,甲 ○○說請楊靜蘭交給我,楊靜蘭打開看了一下是錢就沒有說什 麼,我回公司後,楊靜蘭就將錢交給我,我才知道那是甲○○ 返回來的50萬元。此50萬元返回後我存在何帳戶也找不到。 」等語(見筆錄卷第272頁正反面)。由是足見證人乙○○於 初始受詢問當時,並無主動陳述曾經收到被告甲○○透過證人 楊靜蘭退還50萬元賄款之記憶,係嗣後因楊靜蘭告知而改稱 ,而證人楊靜蘭所證無法證明該牛皮紙袋所裝現金確為被告 甲○○退還之50萬元賄款,已如前述,且證人乙○○也提不出任 何有收回賄款後存回龍岡公司帳戶之憑據,故尚難證明被告 甲○○確有退還50萬元賄款予乙○○一節。再參以證人乙○○於原 審審理時也已明確證稱略以:「(之前問你這50萬的事情, 你一開始自己沒有講到,但是你說後來回去查資料的時候, 楊靜蘭跟你說甲○○有把一袋錢拿來公司說要還給你,這個部



分你一直不是很確定,法官也要求你希望你回去找找看有無 相關資料,到底後來回去之後,有無確認此事,有無任何資 料可提?)我記得後來去確認的時候,好像擺烏龍了,那個 50萬好像不是甲○○退的,好像是別人,後來查的結果好像是 楊靜蘭把人弄錯了,是誰忘記了,但是好像不是甲○○。」等 語(見原審卷四第123頁反面)。此外,亦查無其他關於此5 0萬賄款退還之簽收單據、存入帳戶之依據或帳冊登入資料 可資證明,故證人乙○○於嗣後改稱曾收到被告甲○○經由楊靜 蘭退還之賄款50萬元一節,確係因證人楊靜蘭之誤會所致甚 明,亦難採為被告有利之證明。
㈢犯罪事實四部分:
①證人乙○○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98年間再給甲○○及葉麗珍各20萬元大約是在9月。原因是製作龍藏經的師傅張雙禎葉麗珍吵架,葉麗珍很不高興,命令我說張雙禎要馬上消失在龍岡公司,但因為張雙禎是公司主要幹部,且理由不正當,我們不可以隨便開除他。但因為是我們公司員工不禮貌,所以我拜託甲○○和葉麗珍說好話,不要開除張雙楨,我們都知道甲○○和葉麗珍也不好講話,所以給甲○○20萬元是要拜託甲○○去向葉麗珍說好,另外給葉麗珍20萬元是當作賠罪補償,表示我們的一點心意。因為所有龍藏經的製作過程完全掌控在葉麗珍和甲○○的手上,製作龍藏經花那麼多錢,如果拖延對龍岡公司會造成很大損害。所以給20萬元除了請甲○○幫忙及向葉麗珍賠罪外,還擔心會影響到龍藏經的進度。給錢是甲○○及葉麗珍到我們公司,晚上請他們到公司附近的陶板屋吃飯。一起去吃飯的人有趙采渝、我及甲○○、葉麗珍。我們是走路到餐廳,走路的路程中,我與甲○○一起走,我在路上交給甲○○牛皮紙的信封袋裝有20萬元,葉麗珍部分是在吃飯過程中當面交給葉麗珍牛皮紙信封裝著20萬元,並向她道歉。葉麗珍與張雙楨吵架之事情,是我女兒告訴我的,張雙楨的理由是說前幾天所作的稿件比較差的說可以,今天拿回來的稿件比較好卻說不可以,說張雙楨一時生氣就跟葉麗珍吵起來了,就有說葉麗珍說這個師傅態度太惡劣了,希望辭退他。當時我聽我女兒這樣說明之後我很著急,因為之前我本來就有在人力網站找人都找不到人,平常找都找不到人,張雙楨是主力如果辭退他太嚴重了,所以我有拿20萬元給甲○○,希望甲○○去安撫葉麗珍的情緒;另還有拿20萬元給葉麗珍,向她道歉,之後我就沒有接到葉麗珍堅持要開除張雙楨的訊息(見偵查筆錄卷第272頁反面、原審卷二第83頁反面至84頁反面、卷四第119、124頁反面)。 ②證人即同案被告葉麗珍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略以:98年我跟 甲○○去龍岡公司談分色的問題,當時一開始是跟趙采渝溝通 ,趙采渝說叫我跟甲○○直接去跟分色師父說,我們就去跟分 色師父說你如果可以在一開始就用成一樣的品質,到時候送 到故宮校正的時候會比較好校正,分色師父就突然生氣說這 不是他的責任,他可以不要做,我就跟他說那你就不要做, 甲○○在旁邊叫我先去外面他自己去跟分色師父談,我出去之 後有把這段事情跟乙○○講,後來甲○○講完就出來我就離開。 甲○○在路上跟我說這個事情是他們公司內部的事情不用管他 們,所以後來我就沒有再提到這件事情。後來乙○○大概在99 年5月的時候晚上在一間餐廳,當時有我、甲○○、乙○○、趙 采渝,乙○○就把壹包錢放在我桌上,我去上廁所回來,看到 桌上有1包紙袋包的東西,然後乙○○就說叫我收下來,我不 知道有多少錢,但是看樣子應該是錢,然後乙○○叫我收下來 ,說感謝我有幫他們公司,我不敢收,我看甲○○,甲○○就叫 我收下來,甲○○說沒關係因為我不是公務人員,所以我就收 下來。我當時收下來沒有看是什麼東西,我是跟甲○○離開之 後,我們兩人在車上我打開來看,裡面就是錢,當時我也沒 有跟甲○○說什麼,乙○○說這個錢是要給我的,所以那包錢我 就拿回去,沒有還給乙○○。我看甲○○一眼因為錢放在桌上我 不敢收,甲○○就直接講話說我不是公務員,收下來沒有關係 ,甲○○說可以收我才收,因為甲○○說我不是公務員,我想說 我不是公務員,我就收了。乙○○就說這是要給我,我沒問乙 ○○為何要給我,乙○○自己說這是要給我的,感謝我對龍藏經 的幫忙,我本來也不敢收,然後甲○○勸我,乙○○也一直叫我 先收起來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6頁反面至93頁)。 ③證人趙珈彣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略以:乙○○有分別給給甲○○及葉麗珍20萬元,是因為葉麗珍與我們分色師傅張雙禎吵架,葉麗珍說分色師傅做出品質不好,態度又不佳,要求我父親乙○○做處理,我父親當下先安撫葉麗珍及甲○○,因為找不到師傅,所以當時不可能開除分色師傅,後來我父親說可能得罪人家,分色師傅又當面罵得很難聽。我有告知張雙禎應該當面道歉,但張雙禎拒絕,後來看見父親決定各給20萬元向葉麗珍他們道歉。甲○○及葉麗珍一個月會有二次到是我們公司,都是下午3、4點來,監督我們龍藏經的進度及設計版面,下午6點左右,我們會詢問他們是否要用便餐,公司附近餐廳只有陶板屋比較適合吃飯。我父親當時將二個銀行信封袋放在西裝上衣的內裡口袋中,我父親突然和我說等一下這二包要給甲○○及葉麗珍,我說我走前面與葉麗珍聊天,你給甲○○。後來到陶板屋餐廳後用餐吃到點心飲料時,我父親拿出裝著錢的信封袋,向葉麗珍說不好意思因為員工說粗話,向葉麗珍道歉,請葉麗珍海涵員工不禮貌,是我父親管教不佳,當時葉麗珍有推辭,葉麗珍有用眼神看了一下甲○○,甲○○說妳就收下來,因為人家向妳道歉了。從龍岡公司走到陶板屋的路上,我爸拿了兩個牛皮紙袋,約信封袋大小,我跟我父親說問看看甲○○要怎麼給,我就走上前去跟葉麗珍聊天,我父親跟甲○○走一起,後來抵達餐廳,我爸爸就把其中一個信封袋拿出來交給葉麗珍,並說不好意思,分色師傅口氣比較差,看可否就其他地方做打點的動作,他也沒有直接講白了是針對這件事情道歉,葉麗珍有收下該紙袋,我有看到甲○○有以眼神示意葉麗珍收下等語(見偵查筆錄卷第226頁反面至第227頁反面、原審卷二第47頁反面至48頁)。 ④證人即時任龍岡公司總經理楊靜蘭亦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略以:我們公司師傅張雙楨有一次因為印刷的事和葉麗珍起衝突,當場要求我把張雙楨開除,明天不要看到他。後來趙董有包紅包分別給甲○○和葉麗珍,有請甲○○轉告葉麗 珍息怒,金額大概是甲○○及葉麗珍各20萬,錢是乙○○董事長處理的。當時龍藏經的進度嚴重落後,也怕得罪了甲○○及葉麗珍會影響到進度。當時想法是說不要讓葉麗珍要求我們把人辭掉,因為我們公司找不到人。當時我們公司裡面美編可能做的不是很順,當時有一些爭執,我當時聽到內部的人講被告二人對我們的美編有意見,希望我們公司解僱美編,但我們公司當時請不到人,也有困難,公司也希望大家能夠圓滿,希望不要開天窗,畢竟有簽合約,我們希望能夠留下美編,因為他脾氣不好,但能力不錯,所以老闆希望包個紅包息事寧人,但他們怎麼給我不知道等語(見偵查筆錄卷第198、第275頁反面、原審卷三第64頁反面)。



⑤依上開證人乙○○、葉麗珍趙珈彣楊靜蘭互核一致的證詞 可見,本案此部分係因同案被告葉麗珍與龍岡公司所雇之分 色師父張雙楨就龍藏經之印前分色未達要求而生有言語爭執 ,要求乙○○須更換分色師父,惟乙○○因分色師父難尋且更換 後會影響龍藏經出版進度,復思及龍藏經製作進度皆掌握在 被告甲○○及葉麗珍手中,若未妥善處理此事恐影響日後龍藏 經之出版進度。乙○○遂先於99年5月7日下午2時許,以股東 往來名義,自龍岡公司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 現金共40萬元後,於同日晚間,同其女趙珈彣及被告甲○○、 葉麗珍在龍岡公司處理完龍藏經印前製作之相關作業後,四 人一同步行前往陶板屋新北市中和區中山店用餐途中,利用 與被告甲○○併肩同行之機會,以信封袋裝有20萬元交付與甲 ○○,作為感謝甲○○協助龍藏經出版及勸說,另交付20萬元給 葉麗珍,作為安撫被告葉麗珍之對價,被告甲○○即基於職務 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將該筆職務行為之對價20萬予以收 受無誤。此外,證人乙○○確有以股東往來名義,於99年5月7 日下午14時26分自龍岡公司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內提領40萬元 ,用以支付被告甲○○及同案共同被告葉麗珍各20萬元之事實 ,復有龍岡公司99年5月7日轉帳傳票及其彰化銀行支票存款 交易明細查詢存卷可憑(見廉政署卷1第154至155頁)。又 被告葉麗珍、甲○○與證人乙○○、趙珈彣也確有於99年5月7日 在陶板屋中和中山店用餐之事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0 年12月21日台新作文字第10023390號函所附證人趙珈彣之信 用卡刷卡明細附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 度偵字第24344號卷一第358至360頁)。是此部分依據上開 證人互核一致之證述,以及提領及刷卡記錄可以佐證,已可 認定被告甲○○取得證人趙耀東賄款20萬元之時間,應係99年 5月7日,證人乙○○、趙珈彣對時間點記憶縱有所誤,然並不 影響於上開事實之認定。
⑥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雖否認上情,惟證人乙○○為行賄被 告二人,曾於99年5月7日下午2時許,以股東往來名義,自 龍岡公司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內提領共40萬元現金,並分成2 包各20萬元,分別交予被告甲○○與同案被告葉麗珍等情,業 據證人乙○○、葉麗珍趙珈彣楊靜蘭互核一致的證詞,證 述如上甚為明確,並有龍岡公司當日轉帳傳票及彰化銀行支 票存款交易明細在卷可資佐憑。衡情若證人乙○○僅欲單獨行 賄被告葉麗珍一人,則只需領出20萬現金即可,實無領出40 萬元現金之必要。又葉麗珍為甲○○下屬,公事皆聽命於甲○○ ,甲○○亦證實其有用眼神示意葉麗珍可以收下這20萬元,亦 具證人葉麗珍證述如上(見原審卷三第93頁),則乙○○若欲



以行賄方式排除龍藏經出版之印製障礙,自須打點真正有決 定權之關鍵人物甲○○,而無當著甲○○的面僅打點葉麗珍之可 能。是被告甲○○及其辯護人上訴理由所辯,並未收取此20萬 元賄款云云,並非可採。
⑦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又辯稱,證人葉麗珍並未看到被告 收受證人乙○○之20萬元,不能證明被告有收受此部分之賄款 ,被告也沒有勸說同案被告葉麗珍收下乙○○所送的20萬元云 云。惟證人乙○○於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明確證稱:給被告甲 ○○此20萬元之目的,係為請託他幫忙安撫葉麗珍情緒及幫忙 勸說葉麗珍不要再就分色問題刁難龍岡公司或要求開除龍岡 公司分色師傅張雙楨,給錢之後葉麗珍也確實沒有再要求要 開除分色師傅,印製案也進行得比較順利等語綦詳,業如前 述,此核與前揭證人葉麗珍所證伊係在甲○○幫忙勸說下,始 收下乙○○所給的該20萬元,之後伊與甲○○也未再就龍藏經分 色問題向龍岡公司反應等語相符,是被告葉麗珍確實係因為 被告甲○○之安撫與勸說,而未再對龍藏經分色問題加以刁難 乙節相符。被告甲○○與同案被告葉麗珍二人同為故宮博物院 負責龍藏經印製案之承辦人員,而被告甲○○竟不與同為故宮 博物院承辦人員之葉麗珍共同監督、要求龍岡公司之龍 藏 經經文分色品質,反倒幫忙龍岡公司回頭勸說葉麗珍不要針 對分色問題加以反應或要求,其行為已與常理不符。況被告 甲○○為同案被告葉麗珍之上司,明知乙○○欲以20萬元賄賂其 下屬葉麗珍,竟幫忙龍岡公司安撫葉麗珍,甚至示意葉麗珍 可收下賄款,顯然自己確實有收受20萬元賄款無疑,否則依 常理也不至於示意同案共同被告葉麗珍收下賄款。再衡諸常 情,公務人員收受賄款乃違法情事,是被告甲○○違法收受賄 款,當無光明正大坦白告知他人之理,此核諸證人葉麗珍於 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覺得就算他有拿錢,他也不會老實跟 我說。」等語(見原審卷三第91頁)相符。又證人葉麗珍於 原審審理時亦證稱:「(當天你如何到餐廳?)從龍岡公司 走路到餐廳。(你始終跟甲○○走在一起嗎?)我是跟趙采渝 走在一起。(你跟趙采渝走在一起的情形下,有無辦法看得 到的、聽的到甲○○跟乙○○兩個人 從龍岡公司走到餐廳這段 期間的對話?)聽不到他們的對話,只能看到他們兩人走的 很近。」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8頁正反面)綦詳,核與證人 趙珈彣於偵訊時所證稱:將各20萬元給付給甲○○及葉麗珍的 經過,是我們龍岡公司離陶板屋走路約8分鐘,當時錢放在 我父親身上,走路的過程中甲○○及葉麗珍先走下樓,我與我 父親走在後面,我父親當時將二個銀行信封袋放在西裝上衣 的內裡口袋中,我父親突然和我說等一下這二包要給甲○○及



葉麗珍,我說我走前面與葉麗珍聊天,你給甲○○等語(見偵 查筆錄卷第227頁)相符,並核與證人乙○○於偵訊時證稱略 以:交付各20萬元給甲○○及葉麗珍,是晚上請他們到公司附 近的陶板屋吃飯。一起去吃飯的人有趙采渝、我及甲○○、葉 麗珍。我們是走路到餐廳,走路的路程中,我與甲○○一起走 ,我在路上交給甲○○牛皮紙的信封袋裝有20萬元,葉麗珍部 分是在吃飯過程中當面交給葉麗珍牛皮紙信封裝著20萬元, 並向他道歉。」等語相符(見偵卷筆錄卷第272頁反面)。 由此可知乙○○交付賄款予被告甲○○當時,係四人步行前往餐 廳用餐之際,當時趙珈彣葉麗珍二人一同走在前方,乙○○ 係趁與被告甲○○二人並肩步行時將20萬賄款交付予被告甲○○ ,是一同走在前方的葉麗珍趙珈彣均無法目睹被告甲○○收 受賄款情形,自屬合理;再參以證人葉麗珍於原審審理時證 稱,被告甲○○並無對其證明或打開身上皮夾、背包證明他沒 有拿錢等語(見原審卷三第89頁),故尚不得以證人葉麗珍 證述沒親眼看到被告甲○○收受20萬元乙節,據而為被告甲○○ 有利之認定。
⑧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又辯稱,因於100年1月25日預定召 開公開發售記者會前,被告與葉麗珍二人發現龍岡公司有多 印290套龍藏經之情形,被告甲○○因而要求龍岡公司必須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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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岡數位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