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元偉織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0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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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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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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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新豪纖維工業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108年12月31日 │95,822元 │LB307940│ │
│1 │限公司 林茂吉 │行 │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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