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張育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有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
,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76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211,26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