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9號
ULDV,109,重訴,19,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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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張育涵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有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
,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76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211,26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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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