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號
ULDV,109,訴,2,202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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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榮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田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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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