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簡美雀
郭宗偉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梅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請求權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