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3號
ULDV,109,補,53,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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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張堃瑋 
      郭福興 
      吳文翔 
      黃玉如 
      張鴻俊 
      蔡冠廷 
      林聖慧 
      林俊宏 
      周麗芬 
      林其緯 
      楊淑如 
      黃曉琪 
      蘇建忠 
      王瑞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興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
併計算。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
明文。又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
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
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司法院〈七五〉
廳民一字第一四○五號研究意見參照),查原告等人對被告各別
請求損害賠償,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
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
判費,經核原告等人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
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附表(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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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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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張堃瑋 │297,760元  │3,2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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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郭福興 │292,230元  │3,2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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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吳文翔 │325,230元  │3,53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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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黃玉如 │482,850元  │5,290 元 │
├─┼────┼──────┼─────┤
│5 │ 張鴻俊 │859,840元  │9,36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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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蔡冠廷 │408,360元  │4,41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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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林聖慧 │379,226元  │4,08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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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林俊宏 │292,076元  │3,2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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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周麗芬 │292,230元  │3,200 元 │
│ │ 林其緯 │      │     │
├─┼────┼──────┼─────┤
│10│ 楊淑如 │322,230元  │3,530 元 │
├─┼────┼──────┼─────┤
│11│ 黃曉琪 │341,760元  │3,750 元 │
├─┼────┼──────┼─────┤
│12│ 蘇建忠 │349,260元  │3,75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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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王瑞淇 │425,410元  │4,63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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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