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51號
ULDV,109,補,51,2020031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邱瑞棋 
      邱名鋒 
      李文清 
      李茂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李瑞正李志仁李瑞通等三人間請求確認通
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819,818 元(即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
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