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邱瑞棋
邱名鋒
李文清
李茂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李瑞正、李志仁、李瑞通等三人間請求確認通
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819,818 元(即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
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