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47號
ULDV,109,補,47,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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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林玉柱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瑞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2,000
元,尚欠2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
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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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