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13號
ULDV,109,聲,13,2020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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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 張雅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冬秋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
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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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