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3號抗 告 人 張雅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冬秋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3 月10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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