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號
ULDV,108,訴,8,202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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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號
原   告 吳福旺 
      廖美  
訴訟代理人 𡍼清雄 
被   告 徐福俊 
訴訟代理人 賴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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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