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號原 告 吳福旺 廖美 訴訟代理人 𡍼清雄 被 告 徐福俊 訴訟代理人 賴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候核辦。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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