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05號
ULDV,108,訴,605,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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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5號
原   告 林友幸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祖勳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5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珮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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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