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清山
吳東益
吳東陽
吳淑暖
吳東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吳春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11,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