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6號
ULDV,108,訴,36,202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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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清山 
      吳東益 
      吳東陽 
      吳淑暖 
      吳東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劉吳春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11,3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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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