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73號
ULDV,108,聲,73,2020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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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陳虹雯 
關 係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許法源 
      許法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四一號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41號關係人間請求塗銷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本案),業經本院於108 年 3 月26日判決關係人即本案被告許法隆應塗銷其自被告許法 源所取得不動產之移轉登記。而聲請人為許法源之債權人, 如本案之原告已勝訴確定,聲請人將可代位被告許法源向被 告許法隆請求回復登記,再庚續強制執行; 如被告已提起上 訴,聲請人則有聲明參加訴訟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為瞭解本 案訴訟之進度,有閱卷之必要,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 第1 項規定,聲請閱卷等語。
三、經查,如聲請意旨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34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 ,且經本院職權調閱本案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再者 ,經本院定期請關係人表示意見,如逾期未表示則視為同意 等語函詢關係人。關係人等均經本院合法送達,然關係人等 均未表示意見; 且卷內文書並無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 業務秘密,如予准許,有致其等受有重大損害之虞之情事, 故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卷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夙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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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