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原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9 年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原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原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分別判刑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5 月、判處 有期徒刑3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4390 號核准 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6 年度虎簡字第 253 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