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何秀卿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08 年度易字第665 號),
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所載(如附件)。二、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 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 款 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法官迴避,以聲請迴避之案件,尚在該 法官審理中為限(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329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三、查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665 號偽造文書案件,聲 請承辦法官迴避,惟該案已於民國109 年2 月11日辯論終結 ,並於同年月25日宣判,經本院核閱上開卷附報到單、審判 筆錄及判決各1 份確認無訛。聲請人於該案辯論終結後,至 109 年3 月9 日始遞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此有卷附刑事聲 請法官迴避狀上本院收文章戳所載日期附卷可考。依前說明 ,該聲請案件既已脫離訴訟繫屬,案件已非在該承辦法官審 理中,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與必要,是以聲請人之聲請 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附件:刑事聲請法官迴避狀